戴寶村詹素娟藍奕青Lan Yi-ching2019-09-032010-11-92019-09-032010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GN0694270099%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96183郡為介於州與街、庄之間的行政層級,在戰後初期改制為區,旋即裁撤。惟縱觀日治時期的地方行政區劃,長期為三級制的構造;即使是1901-1920年間的二級制,亦設置虛級的「中間機關」──即中級地方行政區劃。「中間機關」在戰前地方制度中的存在,反映「日本型地方自治」的官治成份;不論在日本母國,抑或是作為殖民地的臺灣,皆在「地方自治」中置入監督力極強的「安全裝置」,圖謀將地方社會的意思限縮在國家意志的框架內,以鞏固國權──亦即天皇大權。 本文內容大要為二:首先,分析郡制的沿革與特色,以明白總督府設置「中間機關」的意圖。與日本本土相較,臺灣的中間機關有其特殊性:自1898年(明治31)辨務署制度以來,便維持警政與一般行政合流的構造。在1920年(大正9)以前,由於地方制度為純粹的官制,國家行政幾由作為警察機關的地方官廳貫徹執行;這種做法逐漸無法應付政經環境日益複雜的臺灣情況。惟在這段時間,總督府將臺灣拓墾以來的街、庄、社自然村,透過「街庄合併」的方式,改造為制度化的行政村;此舉無疑奠定「地方團體」創出的基礎。 街庄地方團體的成立,為1920年「地方自治」的目的。唯總督府的真意並非賦予民權,而是藉由地方團體遂行國策,撙節國費的開支。故1920年以後,郡役所作為中間機關,較之前的辨務署、支廳扮演更吃重的角色。郡制與「街庄制」的連瑣關係,使總督府可以透過「地方自治」掌握地方社會的動向,並將之導向符合「國家公益」的終點,而不致於「脫軌」成民權運動。故透過超然於街庄團體的郡制,官僚行政得以和地方社會整合,並因郡行政的統合作用而形成郡域的公共關係。 第二,除了釐清郡在「地方行政」上的職權,本文亦探討郡作為「行政區劃」的空間性質。郡行政所產生的公共關係,使得郡界不只是地理界線,更是為人認知的立體空間。在郡行政的作用下,街庄團體透過郡當局指導的「地方自治」,逐漸增強行政村的共同體意識;而同郡各街庄的利害關係也獲得調整,使郡域的同調性為之強化。在此基礎下,郡雖無地方團體資格,仍可透過行政的統合力量,主導各種地方事業。 臺灣郡制始終未地方團體化,惟此不代表郡制為消極的行政監督機關,反而更凸顯「官製自治」的事實。地方團體創出地方財源,並吸收地方社會領導階層;卻受制於郡行政,被納入官僚體系的支配當中。日治末期,在戰時體制的需求下,郡又成立各種郡級公共團體,更使街庄淪為官治的輔助機關。要言之,臺灣郡制若以官治的角度來看,係為日本郡制的改良;而其型塑出的公共空間極具可塑性,直到戰後才因制度的斷裂而遭到解構。地方制度地方自治官治中間機關警察機關地方團體公共團體日本型地方自治郡制街庄制町村制派出機關獨立機關準自治假自治名望家社會領導階層官僚體系地方制度改正置郡運動行政區劃郡守郡警分離郡空間聯絡統制區署置縣運動帝國之守──日治時期臺灣的郡制與地方統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