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佩賢張乃文2019-09-032015-01-312019-09-032014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GN060027004L%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96173本論文的主要研究目的,是找出日本時代臺灣總督府如何基於殖民統治的考量,拿捏出其土地徵收的政策方針。清代臺灣傳統上地方頭人大多樂於捐錢、捐土地領導地方公共建設的進行。改朝換代之後,總督府很快便發現,清代臺灣的土地徵收舊慣大致可歸納為土地捐獻、土地收購、官民地交換等三種方式,並且在鐵路、道路、市區改正等建設上皆以諭示人民捐獻土地為主要徵收方針。然而,依據清代「舊慣」近似民事行為的土地徵收,終究在遂行公益事業上並沒有絕對的強制性,因此總督府在1901年時制定出「臺灣土地收用規則」,是為臺灣第一套近代的土地徵收法。「臺灣土地收用規則」在發布之時就因為後藤新平擔心會影響到以往土地捐獻的方針,增加建設成本,便壓抑此法使之無法正常施行,導致日本時代實際適用此規則的土地徵收案件數量非常少。臺灣總督府絕大部分的土地仍然都是以捐獻或是收購的方式徵收。然而,過於推進此依照「舊慣」的徵收方針,其實已難以與強制取得土地有所分別。 進入1920年代後,臺灣人開始會注意到,以「公益」之名要人民捐獻土地,其實有時是為了「私益」,進而開始會採取各種抵抗,要求即便是公共建設,也不能以無償捐獻而應該要有合理的補償。臺灣人對於土地權利意識的覺醒,使總督府以往希望人民無償捐獻的方針受到動搖。到了1930年代初,製糖會社為了將自己以往強取土地建造專用線鐵路的行為「合法化」,竟與總督府磋商修改律令,將「甘蔗搬運專用鐵道」一項納入適用土地徵收法。此時臺灣人真正意識到了土地徵收法的重要,以劉明電為主開始了阻止「土地收用規則」修正的運動。雖然在1934年時此案被日本內閣法制局駁回,但總督府在1936年最終以修改「府令」的方式,將原本應該在法律層級定義的公益原則,以總督府能夠掌握的方式修改,最終還是將「甘蔗搬運專用鐵道」直接納入了公益原則的定義之中。簡言之,日本時代的土地徵收以「舊慣」為主,土地徵收法為輔的方針,具有以不合理的低成本達成最高效率的殖民統治之特性。土地徵收土地收用土地捐獻舊慣殖民統治日本時代臺灣的土地徵收Land Expropriation of Taiwan under Japanese Colonial 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