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文經杜修言2019-08-282003-9-292019-08-282003http://etds.lib.ntnu.edu.tw/cgi-bin/gs32/gsweb.cgi?o=dstdcdr&s=id=%22N2003000310%22.&%22.id.&http://rportal.lib.ntnu.edu.tw:80/handle/20.500.12235/88721摘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國中公民教育法律類教師所呈現之教學表徵與教學推理過程,選取一位國中公民與道德科教師-研究者自己為研究對象,深入其教學現場,觀察其教學實況、反思其教學理念,希望能藉由深刻的教學事件之描述、分析,以充分了解研究者教學表徵與教學推理之展現。 為了達到上述的研究目的,本研究採用個案研究法,但是參與的個案教師較為特殊,乃是研究者自己,因此在性質上,本研究係為「觀察者」即「參與者」之個案研究。為達成研究目的,研究者以12週的時間,運用教室上課記錄、日常與學生、導師的隨機對話、半結構式訪談、反思札記與文件分析等方法蒐集研究所需之資料進行研究,希望能藉由詳細的資料呈現。 本研究共分為五章。第一章為緒論,第二章為文獻探討,第三章為研究設計與實施,第四章為研究結果與討論,第五章為研究結論與建議。本研究有下列三項主要發現: 一、研究者教學表徵的來源,來自以下六項因素: 國小階段當學生的經驗、高中求學階段受良師影響、大學階段於家教與補習班的歷練、初為人師時遭遇實際與理想的衝突掙扎、多年的教學經驗與觀摩學習、與研究者自我的人格特質所影響。各項因素之間彼此互動影響,有相互重疊或整合之現象。 二、研究者所呈現教學表徵的類型及教學特質,經由教室觀察與研究發現之後,分別以教師為主、以教師與學生互動為中心、以學生為主等三種區分,以歸納其進行法律教學時使用的教學表徵類別。但此三類型式並非決然劃分,其中雖以教師主導為主要類型,也可依教學現況隨時調整,儘量在不影響課程進度的前提下,多增加與學生互動的類型。 三、研究者的教學推理與行動過程的模式中,可發現研究者依據單元目標,形成性評量、與學生的互動上,隨時發現學生的學習盲點與狀況,並隨時反思其教學內容,產生新理解後,再進行修正以形成新的教學表徵。 最後根據研究結果,期盼能提供於未來有志於國中公民教育法律類教師教學、及其師資培育單位與未來後續研究具體參考的建議。公民教育教學表徵教學推理個案研究國民中學公民教育法律類教師教學表徵與教學推理之個案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