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爭議與司法判斷:布希控高爾案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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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05/8-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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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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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03 年Marbury v. Madison 一案以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行使其司法審查權已屆 200 年,其所做出之某些重要判決對美國社會而言,往往影響深遠。誠如學者JeffreyA. Segal 與Harold J. Spaeth 所言:「我們生活在民主政治之中,但在此制度之下,我們賦予 聯邦最高法院九位非民選且任職終身的大法官廣泛的裁量權,以決定類似墮胎是否合法 化、死刑罪是否採行、以及同性戀應否接受刑事處分等權力」。 不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偶爾也會出現較具政治性爭議的判決。毫無疑問地,布希 控高爾(Bush v. Gore)案既是重要的判決,也是政治性爭議判決。說它是重要判決,乃 是因為它決定了2000 年的總統人選,且影響到日後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說它 是政治性爭議判決,乃是因為它涉入總統選舉,具有高度政治性。所以,該案一經判決 便引起各界議論或批評。 此外,就學術觀點而言,布希案還涉及平等保護條款、總統選舉人團、憲法解釋、 聯邦最高法院正當性等爭議,值得吾人探究。本研究首先就判例本身進行探討,進而就 上述各項憲法爭議加以研究,並於最後提出若干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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