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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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系創於民國35年,是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創校初期七系之一,迄今將屆七十年,期間組織與課程歷經變動,目前採行一系兩所之制運作。

教育學系創設之初,學制上只設大學部五年制學士班(含實習一年),招收本地生,之後增班並收海外僑生,主要來自港澳韓馬等地。另先後設有一年制及三年制教育專修科,自50年起增設夜間部六年制(含實習)學士班,至68年師範教育法公布實施後,改辦進修部三年制及四年制學師班招收現職教師,直至七十年代末。

至於研究所,民國44年單獨設立教育研究所碩士班,61年增設博士班,並開辦暑期教師碩士四十學分班。

民國76年配合學校行政組調整,系所合一。83年以後,再配合大學法修正,更名為教育學系,分設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另開辦暑期、夜間及週末等教育行政及學校行政碩士在職專班。為因應學術日趨分化專精,92年先行設立教育政策與行政研究所碩士班,98年再設立課程與教學研究所碩、博士班。為有效整合人力物力資源,自100年起推動「系所合一、一系二所」政策,系所務順利運作迄今。

本學系與教育研究所位址數經遷移,初創時,教育學系設於本部校區。後與研究所分設於圖書館校區舊圖書館兩側(今博愛大樓)。後教育系遷入舊教育大樓(今進修推廣學院),而教育研究所則於61年遷入公館校區研究大樓三樓(今數學系館)。77年新教育學院大樓落成,教育系及教育研究所一併遷入三、八、九樓。

本系所教師專長涵蓋教育哲學、教育史、教育社會學、教育行政、教育政策、課程與教學等主要領域,歷來學術表現傑出。早期有田培林、楊亮功、劉季洪、黃建中、王文俊、林本、余書麟、孫亢曾等名師執教。之後獲教育部學術獎者有程石泉、伍振鷟、黃政傑、楊深坑等諸師,兩度獲教育部國家講座者為楊深坑教授。另獲國科會傑出獎者有歐陽教、簡茂發、謝文全、楊深坑等諸師。另有賈馥茗、伍振鷟、歐陽教、謝文全、吳清基及簡茂發諸師,先後獲聘為名譽教授。有關行政服務上,郭為藩、林清江及吳清基三師先後擔任教育部部長,而系友多人歷任教育部司處長或地方教育廳、局、處首長,或擔任大專院校或中小學校長、主任。

至於本系所整體表現,據英國高等教育調查機構QS公司公布「全球大學30個學科領域排名」,本校102年時教育學科排名首度獲評為第50名,103年晉升至42名,104年更躍升至22名,成績備受國際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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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大學入學制度公平性之能力取向分析
    (2021) 劉育志; Liu, Yu-Chih
    我國自2002年實施大學多元入學方案以來,在入學機會及弱勢入學方面,均仍有許多公平問題值得深入探究。能力取向相較於其他教育公平理論關照更加全面,且能力取向在大學入學制度之研究尚待開拓,過去國內以能力取向探討教育問題之研究,均未建立分析架構,因此,本研究透過詮釋學方法及文件分析法,深入探討能力取向之個體殊異性、資源與轉化因素、抉擇(能動性)、能力與功能運作等核心概念後建立分析架構,並據以分析我國大學入學相關政策、法規及實務上的公平問題。研究發現分述如下: 一、大學入學機會:(一)雖然目前已有繁星推薦、個人申請、考試分發及特殊選才等入學管道,但其中只有個人申請及特殊選才能夠彰顯個體殊異性;(二)家庭經濟及文化資本是影響個體學業表現的重要資源,而個體身心健康、父母職業、高中教師資歷、個體所在縣市等,亦是重要的轉化因素;(三)即使入學管道相當多元,但家庭社經地位影響個體抉擇,且指定科目考試與學科能力測驗有其時間序,考生報考指定科目考試未必出自自由抉擇;(四)符合學力資格,且身心狀態都能符合大學招生規定者才有機會進入大學;(五)選才將個體的優勢條件視為準備好上大學的條件,忽視個體達成該項表現的過程,也未關注到大學入學後能成功的能力;(六)高等教育階層化,家庭社經地位較低的學生進入學費昂貴品質較差的大學。 二、弱勢入學:(一)以經濟或文化不利定義弱勢略顯狹隘,並且以身分界定弱勢也忽視個體殊異性;(二)資源補助以經濟為主,忽視個體不同需求,且未關注個體抱負的重要性;(三)入學管道僅個人申請及特殊選才能凸顯弱勢生的特殊境遇。 針對前述問題,本研究提出實務改革措施及後續研究建議如下: 一、大學入學機會:(一)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的政策目標,不宜由入學率之量化數據來呈現,必須深入探討限制個體實現這項功能運作的原因,逐一審視資源、轉化因素、個體抱負等關鍵,並將個體就讀的大學之品質亦納入衡量指標;(二)個人申請及特殊選才最能彰顯個體殊異性與能動性,也能以更多元資訊評價學生,應給予大學擴充名額的空間,並持續辦理招生專業化,提升審查員知能,避免個人申請選才淪為積點競賽;(三)個人申請審查尺規之訂定,應更全面考量準備好進入大學的能力,而不是僅以學業表現或優勢條件來選才;(四)調整考試期程,讓考生能真正依照自己的傾向做選擇。 二、弱勢入學:(一)弱勢定義範圍應更為擴大,並且讓不符合現行法定弱勢身分,但受教育之能力確實受到剝奪之個體有陳述的機會;(二)必須察覺「多重弱勢者」其能力受限的程度更為嚴重,分配資源時,應更加細緻地排序;(三)部分大學優先或逕行錄取弱勢生的作法應予修正,可參照美國1978年的Allan Bakke案之後建立的兩階段審查模式;(四)大學校系在建立書審評量尺規時,可將能力、能動性、抱負等概念作為重要的選才構面。 針對後續研究,建議可更進一步採取訪談法,了解個別學生的處境,另外,本研究以外國研究成果提出「準備好進入大學」、「入學後能成功的能力」之能力清單,未來可進一步建構合於我國的能力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