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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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宗旨

本所兼顧理論與實務,與國際表演藝術市場密切接軌,培育華文原創音樂劇、鋼琴合作、藝術管理等劇場專業人才。

身為華人世界首屈一指的表演藝術研究所,本所奉行如下之共同價值觀:   

Graduate Institute of Performing Arts(G.I.P.A.)     

G = generative 無限產能    

I = ideal 理想滿懷   

P = passionate 熱情洋溢  

A = active 積極進取

二、頂級學位

本所係全國頂尖大學中,唯一經教育部核准授予表演藝術 藝術碩士 (M.F.A.) / 藝術學士 (B.F.A.) 雙項頂級藝術學位的研究所。

三、學術與專業單位

  

本所現擁有下列 7大學術與專業單位:

1. 表演藝術研究所:表演及創作組(劇場領域、鋼琴合作領域)、行銷及產業組(藝術管理領域)

2. 表演藝術學士學位學程

3. 創意產業暨流行音樂學分學程

4. 國中表演藝術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班(含:認證)

5. 高中、職表演藝術教師在職進修第二專長班(含:認證)

6. 表演藝術暨華文音樂劇中心

7. 知音劇場、行健閣排練廳

四、優勢與特色

◇ 全國頂尖大學中,唯一經教育部核准授予表演藝術 藝術碩士(M.F.A.)/ 藝術學士(B.F.A.) 雙項頂級藝術學位的研究所

  ◇ 豐富的定點與巡迴演出機會

  ◇ 樂戰、知音「音樂劇」大賞、粵港澳台「校園歌曲」唱作大賽

  ◇ 全國唯一在海內外國家級劇院售票公演的表演藝術系所

  ◇ 【集思廣藝】表演藝術暨表演藝術產業學術論文研討會

  ◇ 海外實習( 如:英國愛丁堡、美國紐約Bard Conservatory、北京、廈門等藝術節慶與一級劇場)

五、未來發展與畢業校友專職分佈

  ◇ 表演藝術創作者、演出者與教育工作者

  ◇ 鋼琴合作專業工作者

  ◇ 十二年一貫國民教育表演藝術教師

  ◇ 文化創意產業從業人員

  ◇ 藝術管理經營者、行銷專業人士、製作人、策展人

  ◇ 公部門文化行政、藝術教育專業人士

  ◇ 基金會、非營利組織專業人士

  ◇ 私部門經營管理、行銷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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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董事長制與課責問題之研究
    (2023) 尹乃菁; Yi, Nai-Chin
    從政策規劃、發包興建到完工營運,歷經三任台北市長、八任文化局長,由普立茲建築獎得主雷姆.庫哈斯(Rem Koolhaas)打造的台北表演藝術中心,2022年8月7日正式開幕,組織型態為行政法人。自政府進行組織改造、引進國外行政法人制度以來,原隸屬行政部門或新成立的表演藝術場館、文化機構、美術館…等,紛紛改制或設置行政法人。然而台北表演藝術中心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的「董事長制」制度設計,以及常務監事由市府指派事務官兼任,違背行政法人母法,常務監事應由監事互選…等規定,與其他同屬文化中介組織的行政法人採無給職董事長、藝術總監「藝術專業治理」的制度顯有不同。有給職董事長是權責相符、或是有礙藝術專業治理?兼任無給職、專任有給職、官派董事長,不同的制度設計,是否影響文化中介機構行政法人臂距組織的定位?不同的董事長制度對於課責權限的行使是否造成影響?研究發現,有給職董事長符合權責相符理念,也有助統整掌舵組織營運方向,但董事長和藝術總監(或執行長)在分工上,易有「雙頭馬車」疑慮;無給職董事長制較符合專業治理與臂距原則。不同董事長制度設計,依法不影響監督機關、民意機關的課責權限,但實務運作上,不同董事長制度,課責的強弱程度有所差異。本研究建議,行政法人董事長制度,應得為專任或兼任,視法人不同階段發展需要,多元延攬人才;研究行政法人首長制的適用性,專才專用,提升法人營運效能;明確監督機關與行政法人營運規範,確保行政法人臂距組織的定位;訂定合宜的自籌款比例與相關法規再鬆綁,兼顧行政法人的公共任務、永續經營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