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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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  
  日期 名稱 日期 學程名稱
學士班 四十四年六月設立 教育學院 四十四年八月設立 童子軍教育專修科(44-58)
Department of Scouting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副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Associate Bachelor of Education
    五十七年八月改制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七十八年八月更改英文系名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九十一年八月更名採行系所合一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碩士班     七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碩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碩士
英文學位名稱:Master of Education
簡 稱:M.Ed.
博士班     八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博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博士
英文學位名稱:Doctor of Philosophy 
簡 稱:P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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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中生教組長相關法令知識認知之研究-以高雄市為例
    (2016) 謝仕儀; Hsieh,Shih-Yi
    本研究旨在了解國中生教組長對於其相關法令知識的認知情形,探討不同背景變項(性別、學歷、年齡、服務年資、師資養成方式、任教領域、服務學校規模、參加法律相關研習時數、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擔任生教組長工作年資、服務公私立學校)是否為影響國中生教組長法律知識的因素。 本研究以自編之「國民中學生教組長相關法律知識認知研究問卷」為研究工具,以高雄地區生教組長為研究對象,以問卷調查法進行調查研究,並將調查所得資料以次數分配、百分比、平均數、標準差、t考驗及單因子變異數分析等統計方法進行統計分析。 最後綜合文獻分析與調查研究之結果,作成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結果如下所示: 一、國中生教組長的性別、師資養成方式、是否修習過法律課程、學歷、年齡、服務年資、任教領域、服務學校規模、擔任國中生教組長的年資、服務於公私立學校,無顯著差異。 二、國中生教組長的參加法律相關研習時數與其法令知識有顯著差異。經研究發現,參與16小時以上研習時數的國中生教組長組長其法律知識優於參與11-15小時研習時數的國中生教組長及參與6-10小時研習時數的國中生教組長。 三、根據本研究問卷所整理高雄市生教組長答對率較低的問題中,整理了下列幾項法令常識:交通導護的法律責任、《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國民中小學制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參與人員的代表比例、晨間朝會涉及法律責任、學生拾得遺失物之相關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制訂方式、和解書的效力,此七部分是必須特別澄清的部分 根據上述結論,本研究提出以下建議: 一、多舉辦相關法律知識研習 二、生教組長特別需加強注意的業務相關法律常識 三、將法律課程列為各師資培育機構必修學分 關鍵字:生教組長、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