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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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  
  日期 名稱 日期 學程名稱
學士班 四十四年六月設立 教育學院 四十四年八月設立 童子軍教育專修科(44-58)
Department of Scouting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副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Associate Bachelor of Education
    五十七年八月改制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七十八年八月更改英文系名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九十一年八月更名採行系所合一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碩士班     七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碩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碩士
英文學位名稱:Master of Education
簡 稱:M.Ed.
博士班     八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博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博士
英文學位名稱:Doctor of Philosophy 
簡 稱:P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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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教育動手做--要教什麼?
    (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2011-02-01) 林佳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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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人權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問題
    (臺灣國際法學會, 2009-03-01) 林佳範
    本文從校園是否「解嚴」說起,並指出教育改革所導致之校園民主化,雖然有助於校園的「解嚴」,惟其僅達到「體制」或「法規」層次的變革,而未能進行更深入與廣泛的「文化」層次的再造。就政策的實施策略而言,本文亦相應地以「硬性」的法規修正,相對於「軟性」的活動與計畫,來進行分析與介紹。從落實到「文化解嚴」層次而言,保障校園學生權利的修法或立法,這種「硬性」的政策作爲,是引導文化再造的必要條件,惟仍須輔以相關的活動或計畫等「軟性」的政策作爲,才可能真正在文化上扎根。再者,就推動人權教育之組織定位而言,可以區分爲三種模式:第一、任務編組(如現在的「人權教育諮詢小組」),第二、法定組織(如現在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獨立法定組織(如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任務編組的模式,若主政者對人權議題並不關注或願意有所承諾,其功能與作用勢必大大地消減,甚者,其很容易受到政治氣候變遷之影響,反對勢力容易將其作爲,政治意識型態鬥爭的對象而杯葛之。相對地,法定組織,能更有系統地、持續地、廣泛地來推動人權教育,惟在立法過程必須避免人權教育內容之弱化或窄化爲「道德或倫理導向」。獨立的法定組織,引用國際人權標準,較能對抗來自傳統文化價值,所造成的「文地進行人權價值的扎根和「文化解嚴」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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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教育--教育基本法與學生受教權
    ( 教育部, 2004-11-01) 林佳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