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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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院  
  日期 名稱 日期 學程名稱
學士班 四十四年六月設立 教育學院 四十四年八月設立 童子軍教育專修科(44-58)
Department of Scouting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副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Associate Bachelor of Education
    五十七年八月改制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七十八年八月更改英文系名 公民訓育學系
Department(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九十一年八月更名採行系所合一 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Department of Civic Education and Leadership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學士
英文學位名稱:Bachelor of Education
簡 稱:B.Ed.
碩士班     七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碩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碩士
英文學位名稱:Master of Education
簡 稱:M.Ed.
博士班     八十九年八月設立 成立博士班
Graduate Institute of Civic and Moral Education
中文學位名稱:教育學 博士
英文學位名稱:Doctor of Philosophy 
簡 稱:P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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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教育議題融入學習領域教學的理念與困境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13-04-??) 劉恆妏; Heng-Wen Liu
    本文以人權教育為例,分析九年一貫課程新興議題融入學習領域,尤其是社會學習領域中的施行理念與困境。首先說明重大議題融入學習領域之背景,以及人權教育議題的重要性。繼之,析論人權教育融入社會學習領域的理念與作法,探討其實施在認知與執行上產生的困境,並就課綱中重大議題應否發揮普世價值的統合功能,以及目前融入方式運作上的一些問題,具體提出建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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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權教育議題融入學習領域教學的理念與困境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13-04-??) 劉恆妏; Heng-Wen Liu
    本文以人權教育為例,分析九年一貫課程新興議題融入學習領域,尤其是社會學習領域中的施行理念與困境。首先說明重大議題融入學習領域之背景,以及人權教育議題的重要性。繼之,析論人權教育融入社會學習領域的理念與作法,探討其實施在認知與執行上產生的困境,並就課綱中重大議題應否發揮普世價值的統合功能,以及目前融入方式運作上的一些問題,具體提出建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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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戰後初期台灣法律專業人員資格取得之研究
    (2010-07-31) 劉恆妏
    本研究以筆者過去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希望透過近來開放的各類一手官 書、檔案、訪談、回憶錄等資料,探究戰後初期台灣法律專業人員之資格 取得情形,並嘗試分析此類人事運作,對戰後台灣司法所造成之影響。 本文以1950 年國民政府各部會遷台為界,分門別類探討1945 年至1949 年間,於不同政權交替之際,政府對各種法律專業人員資格之政策、規範 與實踐情形。亦即,嘗試分析各類人士如何透過諸多不同管道,取得國家 專業資格認證之司法官(包括推事、檢察官)與律師資格。當時之司法人 事制度,是如何去認可各類法律專業人員之執業證照與派任資格。此等人 事任用政策,包括直接依學歷證件轉換、透過國家考試考選、對前政權專 門職業證照之認證、特定職業資格之轉換、乃至於從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特務工作人員中甄選等,如何具體運作。其後,更進一步探究當時政權對 司法人事政策之考量,以及透過人事之延續性,對於戰後台灣司法所產生 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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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鏟奸除惡:戰後臺灣檢察官—以「首席」為核心的研究
    (2013-07-31) 劉恆妏
    本研究以筆者過去對法律專業人員的研究成果為基礎,透過各類官方出版品、官方公布之檔案、報章雜誌、訪談紀錄、口述歷史、回憶錄等資料,加上近期蒐集彙整的幾份早期司法人事、通訊資料,概觀戰後早期檢察體系人事網絡之基本樣貌。 由於歷來檢察官之人數眾多,且個人學經歷等資料蒐羅不易,加上「檢察一體」與檢察行政在犯罪偵查起訴上「上命下從」的特性,除了一般性的呈現整體數量上演變的概況外,本計畫嘗試聚焦於資料相對較豐富、領導檢察體系運作的檢察首長,以1989年《法院組織法》未修正前之「檢察長」及「首席檢察官」為中心,觀察大體涵蓋臺灣二次戰後至解嚴前檢察體系高層首長之人事規劃,分析其學、經歷以及各項專業資格取得方面的特性,以及其等在刑事偵查起訴、犯罪偵防上之權限與具體運作的情形。其後,並進一步探究當時政權對司法人事政策之考量,以及透過人事之延續性,對於戰後台灣司法所產生之影響。日後,並期盼與業務上相關之司法行政∕法務行政體系之首長(司法行政部部長∕法務部長)進行比較,並與各級法院方面之資料進行比較,分析法院法官與檢察署檢察官兩類不同性質的司法專業人員,在人事安排上有何異同,作為日後分析「審檢互調」等制度運作對臺灣司法帶來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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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殺與奪:百年民國赦免的表達與實踐
    (2012-07-31) 劉恆妏
    「大赦天下」的恩赦制度,為傳統中國歷朝掌生殺與奪大權的帝王固有之權限。然而,全盤西化,繼受、移植了西方憲政體制及西方法的中華民國,亦未廢除赦免,與歐美國家一同,採行了現代西方式的赦免制度。西式赦免制度引入戰前中國,乃至於隨著政權運作於戰後臺灣,不知不覺,亦有百年光景。在中西文化交界下,在傳統與現代間,從戒嚴、威權走到民主的不同階段,赦免在規範面以及實踐面上,究竟呈現出何種不同面貌,十分耐人尋味。現代法上論及「赦免」,多半就中華民國憲法第40 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所賦予總統獨享的4 種赦免權限為討論,或以權力分立的角度,分析憲政上允許行政權介入司法審判,允許「法外開恩」的意義所在。抑或進一步分析刑罰與赦免的運用在刑事政策上的爭議,透過中外制度設計,提出優缺批評或立法論上建言。然而,對於過去赦免的具體作法與實踐情形,僅有行政機關在立法報告資料中扼要提及,並無整體性的考察與研究。本研究希望透過近年來逐漸公開之政府資訊,諸如各時期相關政府公報與檔案、文書,加上報章等媒體報導,系統性的整理分析百年來赦免的實踐情形。分就節慶式、文化史範疇的赦免,以及特殊案件的赦免,作更為細緻的類型化分析,以探尋中華民國赦免表達與實踐的獨特意涵。進一步地,透過前述對歷來赦免實踐的考察,思考不同階段的權力者,透過赦免的行使,如何展現其對國家,乃至國家秩序的想像,以及這類想像背後的權力運作形態與其演變脈絡。再者,希望透過這種對中華民國史上赦免實踐經驗的考察,反思歷來赦免規範的表達與實踐,並探尋兩者間存在的落差,分析其在國家法秩序上所呈現的微妙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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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法界耆老口述歷史 第五輯
    (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2010-10-01) 劉恆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