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研究所(105學年度起與東亞學系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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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革與特色

本所前身為創立於1968年之『三民主義研究所』,後於2003年更名為『政治學研究所』,歸屬於「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為順應全球化趨勢,本所在「國家發展與比較政治」與「全球化與國際政治」兩大架構下,以國家發展、比較政治、國際政治與兩岸關係為主軸,以東亞區域研究為方向,進行相關的研究與教學,期以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2.任務與願景

1. 提昇教學品質,鼓勵研究風氣,以促進政治學及東亞區域研究學術之發展。

2. 進行課程之修訂,使本所教育之組織體系更趨嚴整。

3. 推動中型的整合研究計畫,奠定政治學研究的堅厚基礎, 並開拓新的研究領域主題。

3. 師資與課程

目前本所有7位專任教師,教師專長包括:海外華僑與華人研究、國家發展理論、全球化與憲政主義、民主化理論、西洋政治思想、政黨與選舉、政治行為、國際公法、國際組織、中國大陸政治與經濟發展、兩岸關係、國際關係理論、國際政治經濟學。

課程目標在於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碩班畢業學分為32學分,博班為2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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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域劃界趨勢之研究
    (2014) 湯序平; Tang, Hsu-Ping
    海域劃界爭端常在各國謀取最大國家利益時伴隨而來,如何和平的解決爭議便是一個相當重要的議題。本論文探討的部分即為國際法院在解決此般爭議時所採用的方法,並分析解決爭議時法院所採用的程序與方式,進而理解過往案例的判決如何影響現在法院的決策,並依此分析出海域劃界趨勢的演變。 島嶼制度與比例概念是國際法院在解決劃界糾紛之時常作為考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論文從這兩個角度切入,分析1982年的突尼西亞訴利比亞大陸礁層案、1984年的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地區海洋疆界案、1985年的利比亞/馬爾他大陸礁層案、1993年的格陵蘭與揚馬延島海域劃界案、2009年烏克蘭與羅馬尼亞間的黑海劃界案以及2012年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與海洋爭端等案中的國際法院判決,並藉由這些案件瞭解法院如何採納並解釋判決,建立劃界時的固定程序,最後驗證劃界結果是否成比例。 島嶼制度上,由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島嶼的定義仍有許多可討論之處,使的法院在審理時需要因案而異,藉由判決確立島嶼的詳細定義及其所享有之效力。法院在判決中可能會依照爭端國先前的協議、島嶼的面積、人口、與大陸的距離、位置等因素對島嶼的效力做出裁決,由判例中可以觀察出法院需要在審理每一個案件時依據上述的條件進行考量,最後在劃界結果上進行調整,給予島嶼所享有的權利。 而比例概念是自1909年瑞典、挪威間Grisbadarna劃界案提出中線原則後,與後來發展出的等距原則一同納入《海洋法公約》中。並由國際法院在判決中多次運用與實踐,才成為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但在案件判決之中也可以觀察到從海岸線長度、相關海域面積到島嶼面積等皆可做為考量,顯示出比例具有不確定性與主觀性的特徵。雖然有如此的特徵,法院在由案例判決逐漸建立的三段式劃界方法中仍然採用比例概念作為對劃界線的調整基礎,並在最後驗證時檢驗結果是否成比例。隨著三段式劃界方式已成為審理案件的基礎,比例概念也成為海域劃界趨勢中重要的一個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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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國際法上島嶼制度在解決南海爭端中之適用
    (2014) 黃盈萍; Huang, Ying-Ping
    南海海域近年來成為亞洲地區關注的焦點,特別是此海域中的島嶼爭議涉及了海洋資源分配、國家主權認定以及海洋劃分等問題,而這不僅是各個聲索國之間的衝突,同時也交錯著國外勢力的介入,使得南海的緊張情勢日益緊繃。 本研究主要關懷國際公約中「島嶼制度」與「主權歸屬」的原則和判例,並以其作為基礎對於南海島嶼的適用與實踐進行討論。首先回顧島嶼制度第121條中具有爭議性的內容,其次回顧島嶼主權歸屬的經典判例,再者對南海諸島的爭議進行分析。 本研究發現島嶼制度第1項對於自然環境的要件的爭議性較小,主要是第2項要件對於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的規範較為模糊且缺乏共識,並直接地影響著第3項島嶼是否擁有領海或經濟海域的要件;島嶼主權認定的核心在於「關鍵時刻」的「有效管理」,在關鍵時刻以後的作為並不影響主權的歸屬,所以關鍵日期與有效管理是必須同時進行判準的原則;在南海諸島的爭議中,島嶼制度的適用都有其模糊地帶,特別是第3項「人類居住」與「經濟生活」的定義,這部分需要國際法來進行規範與釐清。島嶼主權方面,本文對於各國的主張都有提出相對應的立論依據,但目前五國六方對此並無共識,而台灣更是被排擠在外,因此我國必須持續維護太平島的主權並經由長期的溝通與協調來尋求解決方案。 最後,本研究認為或許可以透過島嶼制度第1、3項要件的規範,來對第2項要件島嶼所擁有領海或經濟海域進行限縮,將經濟問題退回到主權爭議。 一方面可以減少劃分海域範圍的衝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各爭端國思考妥協與合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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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國際海洋法中半閉海合作觀點論東海海域爭端之解決
    (2016) 林建璋; Lin, Jiann-Jang
    東海乃是位於中國大陸東部海岸與太平洋之間的半閉海,其周邊海域包括中國大陸、日本、臺灣,甚或韓國等沿海國偌大的紛爭,主要因素則溯自1970年代,聯合國亞洲及遠東經濟委員會的「聯合探勘亞洲近海地區礦物資源合作委員會」(Committee for Coordination of Joint Prospecting for Mineral Resources in Asian Offshore Areas)專家指出,東海海域之大陸礁層可能是世界上石油蘊藏最豐富的區域。 東海海域內的油氣資源是上述沿海國任何一方主要需求而欲極力爭取因素之一,同時該區域亦有釣魚臺列嶼主權、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延伸主張等爭議,因此若將資源開發議題與主權主張共同討論,則將使討論議題複雜化,並導致資源開發以及主權問題均無法形成共識之窘境。從《海洋法公約》規定,資源的共同開發(joint development)或共同合作(joint cooperation)是列入解決爭議糾紛的考量途徑之一,例如《海洋法公約》第74條第3項與第83條第3項所規範的「臨時安排」(provisional arrangement)及第123條「半閉海」(semi-enclosed sea)規定有關沿海國互相合作,協調海洋生物資源的管理、養護、探勘和開發等即是。因此,透過相關項目的共同開發與共同合作,建立彼此間的互信,創造進一步合作的氣氛,將有助於爭端海域之解決。 全球海域中相關沿海國合作的實踐多所存在,尤其是爭議海域,相關國家大都願意本著務實精神,進行實質效益的合作,且不乏成功案例。實踐部分包含了石油天然氣的共同開發,以及漁業資源的利用;不管是海床資源與漁業資源的共同開發,抑或共同合作,均顯現出一個共同特點,即是國家間基於理性的考量而願意放下對主權或是管轄的堅持,取而代之的是彼此對於資源探勘、開發與利用之相互合作。亦即儘管相關海域存在爭議,但閉海、半閉海合作是具可行性的,且符合《海洋法公約》在臨時安排及閉海、半閉海沿海國合作義務規範上之精神。爰本文從國際海洋法中「閉海與半閉海」之合作觀點及國際實踐去思索東海海域爭端解決模式之可行性,將合作項目與層次由功能性的項目入手,由簡單、不複雜、較具可行性的項目著手先行,並逐步擴大合作的效應,將有利於整體合作與互信環境的建立,對於維護東亞區域和平穩定的國際環境應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