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學研究所(105學年度起與東亞學系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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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革與特色

本所前身為創立於1968年之『三民主義研究所』,後於2003年更名為『政治學研究所』,歸屬於「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為順應全球化趨勢,本所在「國家發展與比較政治」與「全球化與國際政治」兩大架構下,以國家發展、比較政治、國際政治與兩岸關係為主軸,以東亞區域研究為方向,進行相關的研究與教學,期以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2.任務與願景

1. 提昇教學品質,鼓勵研究風氣,以促進政治學及東亞區域研究學術之發展。

2. 進行課程之修訂,使本所教育之組織體系更趨嚴整。

3. 推動中型的整合研究計畫,奠定政治學研究的堅厚基礎, 並開拓新的研究領域主題。

3. 師資與課程

目前本所有7位專任教師,教師專長包括:海外華僑與華人研究、國家發展理論、全球化與憲政主義、民主化理論、西洋政治思想、政黨與選舉、政治行為、國際公法、國際組織、中國大陸政治與經濟發展、兩岸關係、國際關係理論、國際政治經濟學。

課程目標在於培養政治學領域之專業教學、研究與實務人才。

碩班畢業學分為32學分,博班為26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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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第六屆大法官司法解釋之態度取向-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之分析
    (2009) 吳德威
    採行司法違憲審查制度,係為當今憲政民主國家共同發展的方向。司法院大法官為我國憲法上最高且唯一之憲法解釋機關,肩負憲法賦予維護憲政制度之重責大任,素有「憲法守護神」之美譽。惟由非民選的法官,透過釋憲制度得逕行宣告民選的國會所制定的法律為違憲或無效,始具爭議性,即所謂的抗多數困境的問題。職是,大法官於權威性解釋憲法,審查、宣告其他國家機關行為之合憲性時,勢必面臨分寸拿捏的問題,亦即對於憲法上平行之其他國家機關(立法、行政等政治部門)之決策,應給予何種程度之尊重?申言之,大法官對於繫屬中之違憲疑義案件究應積極介入、嚴格審查,抑或消極尊重其他國家機關之決定,放寬審查,而介入程度及界限為何,是否有可預見之態度指標,又有否類型化操作之可能,實有深入探討與廓清之必要,此即本文所欲探討之「司法消極主義」與「司法積極主義」之問題。 本文將第六屆大法官所作成之解釋分為「基本權」與「憲政秩序」兩大種類,透過類型化的分析,探討第六屆大法官,於何種事務領域中採取傾向消極或者積極的審查態度,並分析其原因為何。最後提出審查態度取向的初步構想,以提供可資參酌之態度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