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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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社會教育學系創立於民國44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而設「圖書館組」、

「新聞組」及「社會事業組」等三組。為使教育內涵符合社會變遷趨勢之需求,於民國61年將「社會事業組」更名為「社會工作組」,於民國86年分組招生。隨著時代變遷及因應專精化需求,原隸屬於社教系的「新聞組」與「圖書館組」,陸續獨立成立研究所。繼兩所之後,考量專業發展必要性,於民國94年本所與社會教育學系分離,成立獨立研究所(碩士班)。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高齡化、少子化、多元家庭發展趨勢,及全球化形成跨國人口流動與資訊科技工業發展,對生活經驗與價值觀的衝擊,導致許多社會議題如:兒童保護、婚姻暴力、移民與移工、酒藥癮、新貧階級、失業、長期照護、及災難不斷衍生。加上我國政治民主化及公民社會建構,使得社會大眾對人權與社會福利權高度關注,更隨著各項社會福利法案立法通過與福利服務方案推動,導致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力需求激增。為因應台灣社會變遷與社會福利之需求,培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目標,並與國際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接軌,本所於民國94年8月1日正式成立。

成立之初,仍隸屬於「教育學院」。由於本所教育目標並非以師資培育為主,且專業屬性與教育學院不同;隨著校務發展規劃,於民國98年改隸屬於新成立之「社會科學學院」(簡稱「社科院」)。由於「社科院」僅三所,規模小不利競爭。為強化校際競爭力,經校務會議通過,本院於民國103年與「國際與僑教學院」整併,更名為「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本所成立僅十三年。自成立以來,規劃之教育目標與發展進程,經多次微幅調整,但未有大變動。近程發展目標,主要是因應社會發展之需求,建構完整之教育訓練課程,並結合多元實務工作領域,強化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之訓練,培育「家庭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目標。中長程發展目標,強調透過跨國學習與學術交流,培育學生具備國際視野和多元文化素養與能力,向下扎根,尋求發展社會工作學系的可能。

本所中長期發展目標有四:

一、培育以家庭與社會工作領域為主之專業社會工作人才。

二、整合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方法,提升專業社會工作素養。

三、加強學術與實務的交流與互動,充實專業社會工作研發。

四、強化國際學術與研究機構的交流,建構全球化與在地化專業社會工作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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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人員之勞動條件、人際關係及離職傾向之研究
    (2015) 鍾伊玲
    本研究之目的在檢驗社工人員勞動條件、人際關係及離職傾向之間的關係。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採取分層便利抽樣方法,以全台灣所有公私部門社會福利服務組織,組織內所有在職的社工人員為研究對象,實際回收330份問卷。問卷內容共分為人際關係量表(包含案主關係量表、主管關係量表及同事關係量表)、勞動條件量表、離職傾向量表與背景變項四部分。所蒐集之資料以描述性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Pearson積差相關分析、階層回歸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 本研究發現:社工人員的勞動條件屬於中等程度的勞動條件感受,認為組織在『解雇保護與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尤其是特別休假與產假。其次,社工人員覺得與案主、主管及其他非社工同事之間的關係尚可,與社工同事間的關係良好。社工人員整體之離職傾向屬於中等程度之情形。未婚的社工人員離職傾向高於已婚的社工人員;機構服務年資滿1年至未滿6年的社工人員離職傾向高於年資未滿1年的社工人員;主管有社工相關學歷的社工人員離職傾向比沒有的低。 至於勞動條件、人際關係與離職傾向三者間的關係如下: 一、組織在薪資收入、不加班與正常休假、解雇保護與特別休假之條件越好,社工人員的離職傾向越低。 二、社工人員的案主關係承諾越高,離職傾向越高;主管關係越好,離職傾向越低。 三、主管關係在勞動條件的薪資收入、解雇保護與特別休假與離職傾向間具有部分中介效果。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對實務層面及未來研究提出建議,期使社工人員的勞動條件及人際關係議題受到重視,進而降低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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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置機構中的親手足-青少年個案的主體經驗探究
    (2015) 王歆韶
    手足關係在個人一生的發展中具有相當的影響力,手足是重要的社會支持力量來源,在兒童少年保護的家外安置安排中,家外安置帶來的創傷經驗在手足的支持與陪伴中能夠被緩和,但是實際上進行安置決定時,有許多因素使得手足無法共同安置在相同機構,能夠與親手足共同安置的經驗也很少被關注。本研究從與手足共同安置的青少年主觀經驗出發,瞭解共同安置經驗對於個人的影響,從中探究手足共同安置的特殊照顧需求,以及共同安置安排的意義。本研究共訪談四對親手足,研究結果發現: 1.家外安置的安排對於手足的發展具有影響,手足關係與互動在安置前後出現變化。安置初期,手足相較於在原生家庭,容易出現強烈的情感依附,渴望彼此靠近與保護,但隨著安置時間的拉長,手足的發展因著安置的影響要素而相異,在本研究中就出現「獨立發展」、「親密到疏離」、「矛盾糾結」與「互助互賴」這四種不同的經驗。 2.在安置期間,影響手足相處經驗的因素多元,分別有手足間的依附關係、父母教養態度、安置環境與機構規範、機構工作人員與同儕、華人家庭倫理觀念;此外,手足在機構生活中有不同於安置同儕的需求,分別是機構內小家的安排、工作者對於手足問題的處理能力、私密互動空間的需要。 3.共同安置對於手足來說,能夠帶來家的存續與歸屬感,但是安置經驗中卻也存在著正負向以及矛盾對立的相處經驗,同樣對於手足關係發展帶來影響。因著手足關係的特殊性,手足在機構式的照顧中會出現不少挑戰,例如:機構內對於異性別手足的照顧安排、手足個別化發展的需求,手足問題的處理等,考驗著機構工作者的智慧。 研究者依據研究結果,提出幾點建議。對於兒少保護及安置機構工作者,期待能積極協助手足維繫情感,以及建構手足彼此間支持性的關係,在進行安置安排時,需有完備的需求評估,以提供適切的照顧安排,工作者更必須強化自身對於手足問題的認識與處理能力,並與原生家庭持續工作;再者,對於政策及安置機構,建議建立合適手足共住的安置處所,以及在現有機構空間運用上更貼近使用者的需求,最後建議未來研究可以納入機構工作者,或手足分開安置經驗的多元觀點,並充實手足在結案後發展的相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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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及團隊合作經驗之探討
    (2015) 劉書綺; Liu, Shu-Chi
    本研究從機構專業人力及半專業人力的角度出發,以了解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團隊的合作方式、合作經驗,以及團隊合作中成員之合作關係為何及其在過程中遭遇困境及因應方式,並針對研究結果提出團隊合作的參考作法。 本研究採取質性研究並以非隨機抽樣方式方式選取3間台北市日間照顧服務為研究場遇,針對社工人員、護理人員、照顧服務員及主管進行資料蒐集,共訪談11名有實際團隊合作經驗的受訪者。主要發現包含: 一、團隊成員不僅包括專業成員,還包括服務使用者及其家屬,以提供失能或失智長者整體性的服務。 二、每一位團隊成員在合作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缺一不可,彼此專業資訊共享、共有,在服務過程中,成員多半透過主動幫忙、業務諮詢、互相協助、專業互助、資訊提供等進行合作。 三、日間照顧的團隊合作困境中可區分為人為因素造成的困境及環境造成的困境,其中成員不利因素包括成員的合作態度、成員的人格特質、教育背景的差異、難以達成共識、專業能力不足;環境造成的因素包括機構能力的超載、橫向連結的缺憾。 四、在建構團隊合作的部分應先由機構內部的中階或高階主管確認團隊的價值使命後引導團隊朝向價值使命的方向合作,此外在透過管理者、團隊成員與機構組織三管齊下一同建構團隊合作。 文末則針對研究發現與討論提出建議,以供未來建構日間照顧團隊合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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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為社會工作督導歷程的自我敘說
    (2015) 陳乘斌; Chen, Cheng-Bin
    成為社工督導這條路走來精采豐富,許多事情並非在預期內發生,也因為如此,在這歷程中的體悟,令人感觸特別深刻,也改變了我對自己及專業角色的看法。就我而言,把自己當成研究對象,我應該最有資格詮釋自己的感覺想法,或許無法那麼地精準到位,但至少可以讓我從所處的情境脈絡中,看到我的選擇及行動,以及我為何會有這樣的反應,藉此機會重新認識自己及發生的情境。 因此,我透過探究自己如何學習成為社工督導的歷程,將歷年來在走督導路上的一些重要事件以故事方式陳述,然後將這些事件對我的影響與體悟寫出來我以一個過來人的立場來敘說與分享。 我對督導的理解是一個更大的文化脈絡中特定組織內部的動態、多方互動的關係,期許自己對於在過往的督導行動的反思,能夠反應及對應到我的實務工作上,以更為開闊、更為睿智的觀點來實踐督導。相信也可以提供擔任社工督導或有志於督導工作者另一個面向的參照,引發其工作、經驗與實踐的方式進行反思。或許將自己的故事整理出來,或重新說一個屬於自己的故事不單只是專業成長而已,或許萃取而出的實務智慧對於督導理論的建構能夠有些許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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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目睹家庭暴力經驗與成為助人工作者歷程之研究-以從事保護性工作社工為例
    (2019) 林容瑋
    2015年1月「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後,除定義目睹家庭暴力兒少及列為保護對象外,也將目睹家暴兒少納入保護令範疇,期待讓目睹家暴兒少不再是隱形的被害人,並透過網絡單位間的合作,提供目睹暴力兒少更多的服務資源。研究者任職於縣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保護性社工,期間帶領實習生的過程中,不乏有來自兒少時期目睹家庭暴力的學生,畢業後成為保護性社工,工作過程中不自覺將關注焦點放在目睹暴力的兒少身上,因此期待探討兒少時期目睹家庭暴力,之後成為保護性社工的工作狀態與歷程,並據以提出相關建議。 本研究採深度訪談法,以立意取樣及滾雪球方式選取訪談對象,本研究共邀請6位兒少時期目睹家庭暴力,之後成為保護性社工的社工人員參與本研究,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兒少時期目睹家庭暴力之經驗與感受 六位受訪者回顧目睹家庭暴力的歷程時,對於施暴者與受暴者有著不同的理解,而在成為一名保護性社工的過程中,經過學習、工作經驗累積之後,慢慢看到施暴者背後的挫折與處境,同樣的,面對受暴者也看見了背後的操控和需要,對於可能引起暴力的責難情緒,更是影響了往後從事保護性工作面對服務對象的認知與態度。 二、從事保護性工作時遇到的阻礙 (一)出現情感反轉移,包括跨越專業關係界線、自身經驗投射於個案服務、引起創傷情緒、忽略個案需求或情緒。 (二)工作價值觀與認知上的阻礙,包括對受暴者的選擇無法接納及有意識逃避不想接觸的服務務對象。 三、從事保護性工作時保護因子 (一)良好的自我內在資源,擁有正向的人格特質與態度。 (二)家庭支持系統與社會系統資源,包括完善的督導機制、非正式的社會支持、有助益的諮商經驗與靈性的力量。 四、成為保護性社工的歷程 受訪者們從選擇就讀社工系到畢業之後從事保護性社工的過程中,經歷求學階段修習的課程與原生家庭產生連結,到進入保護性工作職場,案件的類型再次勾起兒少時期目睹暴力的回憶,受訪者學習面對阻礙與挑戰自我,從保護性工作領域找到工作價值。 五、從事保護性工作的自我調適與自我照顧經驗 (一)面對高壓力與高創傷的保護性工作,保護性社工的自我照顧從自我覺察開始,意識到工作與家庭衝突間的相似議題,能夠尋求支持關懷與照顧。 (二)來自職場對社工的專業自我照顧不足將容易產生專業耗竭,若能主動尋求專業督導與同儕的支持,建立起預防性的自我照顧,於工作環境中創造友善職場。 (三)滋養個人的自我照顧內容有生理上、心理上、關係上、情緒上與靈性上的照顧方式。 根據研究結論,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社工督導的敏感度 二、機構與主管應建立社工職場專業自我照顧之策略 三、對目睹暴力兒少的保護性社工的建議 四、社會工作教育應發揮協助角色的功能 關鍵字:目睹家庭暴力、保護性社工、復原力、情感反轉移、自我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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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校輔導團隊介入國中生約會暴力經驗之研究
    (2018) 陳可棻; Chen, Ko-Fen
    本研究旨在探討學校輔導團隊對於國中生約會暴力的介入服務經驗,以擴展國內現有關於學校輔導系統和約會暴力議題研究之局限,也期盼透過本研究的整理,有助於我國國中生約會暴力防制之推行。本研究徵得六位學校輔導團隊工作者進行深度訪談,歸納出的研究結果,如下: 一、覺察國中生約會暴力的經驗:學校輔導團隊覺察疑似經歷約會暴力的服務對象路徑大致有五種,分別為「家長求助」、「同儕告知」、「法院轉介」、「導師轉介」及「輔導教師轉介」,且多數這些服務對象當初的開案主述議題非為約會暴力議題。 二、國中生約會暴力的介入服務經驗:服務對象正式進入學校輔導團隊的服務系統後,學校輔導團隊的介入服務內涵有「約會暴力的介入服務需求評估」、「約會暴力的介入服務內容」和「約會暴力介入服務的結案」,其中又因國中生未成年的身份關係,導致學校輔導團隊在提供介入服務過程有其獨特性。 三、國中生約會暴力介入服務的跨團隊合作經驗:為了提供服務對象更適切的介入服務,學校輔導團隊時常需要與「學校組織內」和「學校組之外」不同團隊進行合作,各團隊與學校輔導團隊的合作過程,其實際提供的介入服務內容,可能因專業不同而有所差異。 據此,本研究就研究結果提出相關之建議,希冀提供未來實務與政策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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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行重行行:雙性戀者父母的生命地景
    (2018) 周澄巽; Chou, Cheng-Hsun
    國內外雙性戀原生家庭的研究極少,以雙性戀者父母為主體的研究趨近於零,使這塊領域長期難以被看見。因此,本研究以我做為同志機構的原生家庭領域志工開始,探討雙性戀者的父母認知脈絡、生命歷程,以及家庭內部互動狀態,於子女出櫃前後如何變化。本研究使用質性研究方法,採解釋互動論 (Interpretive Interactionism) 資料分析,深度訪談八位居住於北中南三地的雙性戀者父母。 本研究主要發現如下:一、子女出雙櫃前,父母採以單性戀框架,依照子女當時單戀、交往或結婚對象的性別,將子女視為異性戀或同性戀;當子女不只喜歡一種性別,父母仍採以單性戀視角,猜測子女究竟是同性戀還是異性戀。二、子女出雙櫃時,父母呈現五種狀態:1. 以為子女是同性戀;2. 懷疑子女實為同性戀;3. 認為每個人都可能是雙性戀;4. 自責為何無法接納雙性戀子女;5. 平順接納子女的雙性戀身分。所有子女出雙櫃期間,恰逢交往期間或更換新伴侶,子女自此之後的每次感情變化,也都是父母思考子女性傾向的重要轉折點。家庭關係中,雙性戀子女的其他手足皆願意支持子女性傾向,多數父母表示安慰;另外,除了夫妻皆受訪的家庭以外,其他受訪父母家庭內部對子女雙性戀傾向的討論並未有太多衝突。三、雖然多數父母期待子女結婚生子,但全部父母都不反對子女的雙性戀傾向,也無意要求子女和異性交往,全任由子女發展。 最後,本研究提供雙性戀者父母及其家庭的建議面向給教育及助人工作者,並延伸討論雙性戀者父母的學歷及宗教信仰等基本資料,對於父母面對雙性戀子女是否有額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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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境工作者服務經驗之初探
    (2018) 宋碧蓮; Sung, Pi-Lien
    全球化趨勢之下,頻繁的文化交流及國際活動,加上台灣非政府組織陸續在海外直接服務據點,派駐跨境工作者到當地提供服務。對跨境服務的工作者來說,經歷著不同社會與文化的情境脈絡,生活及工作面臨不同的與衝擊,也挑戰自身生活適應與價值觀的調適。為了更瞭解跨境工作者如何看待這樣的歷程並提供服務,本研究訪問六位跨境工作者,從其服務經驗瞭解跨境服務的樣貌、可能的困境與因應策略,並從實務及制度上提出建議。本研究發現如下: 一、 文化差異考驗跨境工作者的調適能力 工作者必須快速習慣異域的生活習慣、風俗民情跟生活樣態,重新學習新的行為模式與思考邏輯,以接受、尊重、接納、學習的心態,不預設任何立場,順應文化差異與改變,再次找出新的工作方法、溝通方式,並意識到內在價值觀對於跨境服務工作的影響性。 二、組織及社會支持有助於工作者的適應 除了既有的社交圈,重新建立在當地社交關係,透過正式如會議、拜訪、合作約定等,或是非正式如諮詢、聚會等交流方式,讓工作者獲得情感支持。組織更應該給予專業與情感支持,從職前訓練、實地實習、組織督導、跨組織交流、團體工作坊、持續進修培訓等方式建立工作者的專業能力培育、情感交流、意見交換、問題解決的機會。 三、經驗累積讓工作理念更成熟 跨境工作者快速融入跨境服務的情境與步調,必須兼具專業能力、彈性及高抗壓性、高使命度,更須重新建立的生活方式,不斷反覆經歷調適的挑戰歷程,讓跨境工作者產生更加自信、成熟的做法,並具有堅韌、正向的心態,勇於反思並察覺自身狀態。 據此,本研究建議工作者本身做好行前心理準備,具有充足的抗壓性,須建立社會支持系統,拓展新的社交圈,並增進自我覺察的能力,加強文化敏感度及正向自我肯定。建議組織應該提升專業督導效能、建立支持團體、建立跨組織交流平台,並持續累積跨境服務的專業度與發展性。 關鍵字:跨境工作、國際社會工作、國際援助、文化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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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少保社工參與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檢討機制之研究
    (2016) 鄧佳旻; Teng, Chia-Min
    本研究旨在歸納兒少保社工在參與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檢討機制的經驗與感受。同時瞭解檢討機制的實施現況,揭露現行兒少保社工,在參與重大兒少案件檢討機制過程中的處境及需求,並且蒐集實務工作者對於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檢討機制的意見,提出具體的建議,以利提升兒少保工作整體專業地位及價值。 本研究透過與北、中、南三區,共7位兒少保社工的深度訪談,歸納出研究結果如下: 一、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檢討機制執行現況 現況與原訂檢討目標未全然符合,雖能增進網絡跨專業協調,增加兒少保社工服務積極性,但難以瞭解重大兒少虐待案件問題及成因,易轉為追究實務工作者缺失,以致調查追蹤及建議制度未受社工認同。 二、兒少保社工參與檢討機制的經驗及感受 兒少保社工對於檢討機制未全面理解,且都有被當作代罪羔羊的經驗。參與檢討機制過程中,常遭受質疑,只能無奈配合參與。多以自我心境轉換、認同檢討機制的方式,來緩解壓力及創傷。除了共通性經驗外,也有勇於面對個案死亡,以及遭遇職場暴力、創傷崩熬的正、負向經驗。 三、兒少保社工參與檢討機制所需要的協助 整體政府部門對於社工專業的應更加尊重,提供充分的支持與鼓勵,避免過度迎合社會大眾及媒體。在檢討的過程中,應避免媒體、其他網絡單位對社工造成的職場暴力。在面對重大兒少虐待事件檢討機制時,也需要降低案件量、補充人力共同分擔工作,才能讓兒少保社工專注面對檢討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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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剝削兒少安置機構工作者主觀經驗探討:以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通過後為例
    (2018) 羅杏如; Luo, Shing-Ru
    隨著舊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精神和處遇模式的不適用,最終於2017年正式施行新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新法強調應視性剝削兒少為受害者時,性剝削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照顧和意識型態是否會隨著法條價值信念產生變化?抑或是仍存在過往將兒少視為觸法者,採用隱性權控的照顧模式。故,本研究邀請6位性剝削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從工作人員主觀服務經驗瞭解安置機構照顧模式、對性剝削兒少的看法、新法施行後的影響、實務及政策執行上的困境和建議。本研究發現如下: 一、目前機構工作人員的服務模式:目前性剝削兒少安置機構工作人員的提供之服務與過往文獻研究結果大致相同,但細探下可發現,部分機構工作人員願意將舊有較控制的規定,改以較尊重兒少的操作方式,但若規定涉及兒少人身安全和資料保密問題,機構便不敢調整放寬。 二、機構工作人員實務經驗:看待兒少遭受性剝削主要原因為家庭因素,其次是同儕關係和個人因素,而機構工作人員對兒少和安置工作的看法,與過往工作經驗、機構提供的訓練和機構的期待有關。 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影響:機構是否提供訓練課程和外聘督導協助,明顯影響機構工作人員對於新法的瞭解,研究發現機構工作人員對於新法仍停留在觀念吸收階段,工作人員在認識、理解和運用三者間仍有許多矛盾之處。 四、新法施行對於性剝削兒少安置機構服務模式的影響不大,最主要原因在於機構工作人員大多仍採取問題解決處遇、究責風氣影響機構改變的態度,以及當今社會未能察覺性化和物化的意識形態。   據此,本研究針對研究發現進行討論,提出實務和體制上的建議,以供未來實務和政策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