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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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社會教育學系創立於民國44年,因應社會發展需要而設「圖書館組」、

「新聞組」及「社會事業組」等三組。為使教育內涵符合社會變遷趨勢之需求,於民國61年將「社會事業組」更名為「社會工作組」,於民國86年分組招生。隨著時代變遷及因應專精化需求,原隸屬於社教系的「新聞組」與「圖書館組」,陸續獨立成立研究所。繼兩所之後,考量專業發展必要性,於民國94年本所與社會教育學系分離,成立獨立研究所(碩士班)。

為因應二十一世紀高齡化、少子化、多元家庭發展趨勢,及全球化形成跨國人口流動與資訊科技工業發展,對生活經驗與價值觀的衝擊,導致許多社會議題如:兒童保護、婚姻暴力、移民與移工、酒藥癮、新貧階級、失業、長期照護、及災難不斷衍生。加上我國政治民主化及公民社會建構,使得社會大眾對人權與社會福利權高度關注,更隨著各項社會福利法案立法通過與福利服務方案推動,導致對社會工作專業人力需求激增。為因應台灣社會變遷與社會福利之需求,培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目標,並與國際社會福利與社會工作接軌,本所於民國94年8月1日正式成立。

成立之初,仍隸屬於「教育學院」。由於本所教育目標並非以師資培育為主,且專業屬性與教育學院不同;隨著校務發展規劃,於民國98年改隸屬於新成立之「社會科學學院」(簡稱「社科院」)。由於「社科院」僅三所,規模小不利競爭。為強化校際競爭力,經校務會議通過,本院於民國103年與「國際與僑教學院」整併,更名為「國際與社會科學學院」。

本所成立僅十三年。自成立以來,規劃之教育目標與發展進程,經多次微幅調整,但未有大變動。近程發展目標,主要是因應社會發展之需求,建構完整之教育訓練課程,並結合多元實務工作領域,強化社會工作專業知能之訓練,培育「家庭與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目標。中長程發展目標,強調透過跨國學習與學術交流,培育學生具備國際視野和多元文化素養與能力,向下扎根,尋求發展社會工作學系的可能。

本所中長期發展目標有四:

一、培育以家庭與社會工作領域為主之專業社會工作人才。

二、整合社會工作理論與實務方法,提升專業社會工作素養。

三、加強學術與實務的交流與互動,充實專業社會工作研發。

四、強化國際學術與研究機構的交流,建構全球化與在地化專業社會工作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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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人員之勞動條件、人際關係及離職傾向之研究
    (2015) 鍾伊玲
    本研究之目的在檢驗社工人員勞動條件、人際關係及離職傾向之間的關係。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採取分層便利抽樣方法,以全台灣所有公私部門社會福利服務組織,組織內所有在職的社工人員為研究對象,實際回收330份問卷。問卷內容共分為人際關係量表(包含案主關係量表、主管關係量表及同事關係量表)、勞動條件量表、離職傾向量表與背景變項四部分。所蒐集之資料以描述性統計、t檢定、單因子變異數分析、Pearson積差相關分析、階層回歸等統計方法進行資料分析。 本研究發現:社工人員的勞動條件屬於中等程度的勞動條件感受,認為組織在『解雇保護與特別休假』的相關規定較為完善,尤其是特別休假與產假。其次,社工人員覺得與案主、主管及其他非社工同事之間的關係尚可,與社工同事間的關係良好。社工人員整體之離職傾向屬於中等程度之情形。未婚的社工人員離職傾向高於已婚的社工人員;機構服務年資滿1年至未滿6年的社工人員離職傾向高於年資未滿1年的社工人員;主管有社工相關學歷的社工人員離職傾向比沒有的低。 至於勞動條件、人際關係與離職傾向三者間的關係如下: 一、組織在薪資收入、不加班與正常休假、解雇保護與特別休假之條件越好,社工人員的離職傾向越低。 二、社工人員的案主關係承諾越高,離職傾向越高;主管關係越好,離職傾向越低。 三、主管關係在勞動條件的薪資收入、解雇保護與特別休假與離職傾向間具有部分中介效果。 本研究最後根據研究結果對實務層面及未來研究提出建議,期使社工人員的勞動條件及人際關係議題受到重視,進而降低流動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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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工員親屬寄養認知與寄養品質指標之研究
    (2009) 江惠月
    本研究想要瞭解國內親屬寄養為何一直無法被推展。因此,將從探討社工員對於親屬寄養的認知著手,包含優缺點以及親屬的範圍。此外,也將探究社工員對於親屬寄養的品質指標意向為何,藉此了解非親屬寄養品質指標用在親屬寄養的合適性。本研究以縣市政府兒少保護社工員,及家扶基金會和世界展望會從事寄養業務的社工員為研究對象。採普查方式施以問卷調查,共計發出525份問卷,回收355份,回收率為67.6%,有效問卷為336份。其研究結果簡列如下。另根據研究結果,研究者進而對於社工員在親屬寄養的認知、親屬寄養的品質指標,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相關建議,期望親屬寄養能夠在未來有良好的推展。 研究結果如下: 1.社工員服務單位大部分支持運用親屬寄養家庭,但實際運用卻沒有相對的普遍。 2.社工員對於親屬寄養大部分的優缺點抱持認同的態度,只有對於少部分的優缺點認知與國外研究有所差異。 3.社工員認為無血緣關係但與兒童有強烈情感關係的人,或是兒童的直系血親也可成為親屬寄養家庭,若有血親關係則以三等親內較佳。 4.社工員認為親屬寄養家庭需有家庭條件限制;要有研習訓練,但其訓練可用不同於現行一般寄養家庭的方法替代;要有寄養許可證,但寄養許可證可於兒童安置後一定期限內取得;要有社工員的督導訪視,其訪視的頻率比照一般寄養的情況辦理;應給予寄養費用;社工員越同意直系血親擔任親屬寄養家庭,對於給付其寄養安置費或其他補助費用的同意度越高。 5.在個案篩選項目上,社工員覺得遭受父母性侵害的兒童不宜安置親屬寄養家庭。但因父母物質濫用,或遭受父母身體虐待的兒童,有過半社工員認為可以安置在親屬寄養家庭。 6.社工員越認同親屬寄養的優點,越認為「研習訓練可用其他替代方式」,也越認為「寄養許可證可於兒童安置後一定期限取得」;社工員對親屬寄養缺點越認同,越認為要有家庭條件限制、研習訓練以及社工的督導訪視,且越傾向不給予親屬寄養安置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