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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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院成立於民國44年6月5日,時值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改制為臺灣省立師範大學,初設教育、社會教育、體育衛生教育、家政教育、工業教育五個學系,發展迄今,本院共設有7個學系(均含學士、碩士及博士班)、5個獨立研究所、1個院級在職碩士專班。

本院為國內歷史最久之教育學院,系所規模、師資,及學生品質向為國內首屈一指,培育英才無數,畢業校友或擔任政府教育行政單位首長及中堅人才、或為大學校長及教育相關領域研究人員、或為國內中等教育師資之骨幹、或投入民間文教事業相關領域,皆為提升我國教育品質竭盡心力。此外,本學院長期深耕學術,研究領域多元,發行4本 TSSCI 期刊,學術聲望備受國內外學界肯定,根據 2015 年 QS 世界大學各學科排名結果,本校在教育學科名列第22名,不僅穩居臺灣第一,更躍居亞洲師範大學龍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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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德思(R. S. Peters)的懲罰觀及其在教育上的運用
    (2020) 張甯雅; Chang, Ning-Ya
    本研究以英國當代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的懲罰觀為主要研究重點,針對懲罰的觀點以及教育現場的運用問題,如:懲罰的必要性、學生的違規行為、教師的管教權、不當管教等進行相關的探討,透過概念分析、文獻分析法與訪談法,先瞭解皮德思的生平和思想背景,並就其著作分析教師權威、懲罰與紀律等內容以建構其懲罰觀,並訪談現場教師的懲罰觀進行對照。 基於研究者在國中服務的經驗,感受到學校文化與教師的班級經營理念,會形成中學教師獨有的懲罰觀,而且對於教師實施懲罰,現在家長會有較高的敏感度。皮德思在《倫理學與教育》中表述對於懲罰和紀律的看法,並且證成懲罰的正當性與具體施行的條件,在其懲罰觀中,「紀律」、「權威」與「痛苦」可以視為懲罰的必要條件,研究者藉由其論述來協助教師釐清個人對於懲罰的觀點,並與《教育基本法》中的教師管教權進行探討,進而分析現況的差異。 據此本研究希能聚焦於釐清教育現場的懲罰正當性,運用皮德思對於懲罰的論述,比對現場教師的訪談內容,和皮德思的理論作對話。承上所言,結論如下: 一、皮德思的懲罰觀:建立教師專業權威,用於一般秩序的維持,考慮後續的輔導措施,斟酌學生的認知發展,讓教學有趣,懲罰就能備而不用。 二、教育中的懲罰現場訪談:師生對於知識能有交流,精心設計課程提升動機,教師權威來自於專業,懲罰需要切中痛處,親師合作的管教模式更全面。 三、懲罰對於教育的功能:配合心理發展的歷程,將外加的控制轉為內在的紀律,維持學習應有的秩序,建立良好的學習氛圍,作為道德教育的工具,用於責任感之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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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德思(R.S.Peters)的民主教育思想研究
    (2018) 李宜航; Li, Yi-Hang
    本研究以皮德思(Richard S. Peters)的民主教育思想為核心,並輔以分析哲學的取徑:釐清、證成與前提,探究其民主思想與道德原則,進而以教育實踐整合兩者。首先,本文先論其民主思想的內涵,如民主意義之釐清、前提與證成。另外,皮德思也提醒吾人權威在民主社會中的重要性,應加以重視與正用。其次,由於「政治判斷乃道德判斷之放大」,因此若要探究民主政治的運用,勢必須先行探究道德原則,藉由闡發皮氏民主思想中的道德原則,即探究平等、自由、誠實、敬人與利益考量等原則之釐清、證成與前提,有助於吾人掌握其民主思想的精髓。當然,由於程序性道德原則的落實,使得民主社會也得以成就。最後,就民主素養與道德原則之傳遞而言,教育扮演了極為重要的角色。基於皮亞傑與郭爾堡之道德發展階段,皮德思認為透過不同教育階段的實施, 如家庭教育、學校教育與博雅教育等,有助於逐步形塑個人之民主素養與培育個人之道德原則,以期成就民主社會中的良善公民,無疑地,這些良善公民與道德教育的最高理想人格並無二致,他們也是有教養的人及高貴的自由人。 承上所言,本研究的結論有三: 一、皮德思的民主思想中,民主的關鍵在於同意及主權,重視討論,強調寬 容。其中,權威不僅有助民主運行,其存在意義也符合民主精神。 二、透過程序性道德原則的落實,使民主社會中的個人能做出適切的道德判 斷與實踐道德行為。 三、在不同教育階段的實施中,伴隨道德發展理論的程序,逐步藉由權威者 的帶領與協助,使得良善公民的培育更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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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小學生法治概念認知與態度形塑之教學研究─從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的觀點談起
    (2009) 黃國峰; Kuo-Fong Huang
    近幾十年來,台灣雖然歷經了一連串的民主政治改革,但與民主有密切關係的法治理念,仍然未普遍深植於社會之中。在一般人的觀念中,常認為法治教育就是法條宣導。因此,在現今的中小學校園中,法治教育等同犯罪防治教育,法律一再被強調其違法制裁的手段,忽略法律的程序正義與人權保障面向。基於這樣的問題,本研究擬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中華扶輪教育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等民間團體自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所引進的《民主基礎系列》教材為核心,從權威、隱私、正義、責任等四個基本概念,重新去思索法治教育的內涵,並藉由參與教學、生活觀察及質性訪談來探討《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在國內實施之教學成效,進而了解師生對教材之觀感與評價。本研究之目的如下: 一、 剖析美國公民教育中心《民主基礎系列》教材之課程、教學及師資訓練的內涵。 二、 了解國內小學生活課程、社會學習領域教材之法治課程與教學的內涵。 三、 探索《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對國小學生法治概念認知與態度之形塑歷程與成效。 四、 探討學生與教師對《民主基礎系列》課程與教學之觀感和評價。 本研究經由參與教學、觀察及訪談,所獲致的結論為:首先,《民主基礎系列》教材教學之實施,的確有助於學生法治概念之認知與法治態度之形塑,這種改變不只侷限於教材知識之獲得,更顯現在學生的行動、實踐層面,但如此轉變易與家長、教師管教態度和價值觀,產生衝突,形成兩難困境。其次,擔任參與教學之教師在教學歷程中,本身的法治概念、態度與輔導管教理念,亦隨著教材的施教而受影響、改變;最後,就《民主基礎系列》教材在國內的可行性與限制而言,基於現今課程結構及校園現況,時間因素是對於這套教材實施之良窳,具有決定性影響;而教材在施教過程中,受訪教師們認為思考工具之簡化、教學品質之提昇、學生作業完成方式及教材施教順序,都必須作進一步之轉化,方能適用於國內的教學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