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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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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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司法實務中的錯誤——以《刑案匯覽.毆期親尊長》為中心
    (2023) 王學倫; Wang, Hsueh-Lun
    靜態的法條和動態的司法審判是法律史研究的主要課題。本文以《刑案匯覽》為史料,針對毆期親尊長門記載的案件進行分類,以及刑部法律推理的探討。分類方面,強調錯誤類型的區分,並以說帖事實描述為標準,指出刑部或律例館官員認為下級審斷案錯誤之處。法律推理部分,注重各別律和例實際的適用結果,特別是遇到疑難雜案的案情時,刑部如何論處。清代律例延續唐、明兩代的概念,比禮制所稱的期親範圍更廣。《大清律例》的毆期親尊長門計有13條例文,其定罪量刑的原則是,不同身分和不同情狀,應以示區別。當毆期親尊長案件裡的律例和司法實務衝突時,作為司法審判者的刑部,會嘗試綜合事實和律例,作出適當的審判。其中,「期親卑幼聽從尊長,共毆期親尊長、尊屬致死,下手輕傷的卑幼,止科傷罪」是該門律例重要的立法議題。裁判實態方面,刑部對「毆期親尊長」的錯誤分類,可分為三種類型:聽從尊長的犯罪、與尊長共同的犯罪與聽從他人的犯罪。這些類型,和律例的適用及成案的援引有很大的關係。其立論的基礎,在於說帖內,事實掌握的程度。各別條例適用雖有不同,卻都是刑部經過縝密的法律推理後,得出最恰當的適用結果,目的只有一個:追求情與罪的平衡,尤其是毆期親尊長這類涉及服制和尊卑議題的案件。毆期親尊長這類案件,涉及「夾簽制度」的成立與確立,目的是為平衡社會上,法律與司法實踐層面的落差。此外,毆期親尊長的條例,在清末變法裡大量刪除,究其本質,是源於各立法者背景和觀念的不同。不過,身分倫理秩序的概念,仍存在這批立法人才心中。綜合來說,清代乾嘉道時期的期親尊長案件,所涉事態萬千,本文分類的錯誤類型並非唯一標準,而是能因應當時所載的親屬糾紛實際狀況,再做適當的類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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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南籍新住民華語文學習歷程之分析
    (2020) 楊小津; Yeung, Siu chun
    本研究採用「優勢觀點」,以欣賞、鼓勵的觀點去激勵弱勢個體發現自 身的優勢、潛能並以之提升與環境抗爭的能力。使用文獻分析法、深度訪 談法、語料分析法和歸納法,透過立意取樣之滾雪球抽樣方式找到十三位 越南籍新住民,再從與相關新住民生命歷程有關聯的國中補校、越南籍新 住民華文教師或家教中分別邀請兩位和五位志願者組成兩組諮詢小組作為 本研究之顧問,以彌補筆者在補校教學、越南語、越南華文教育方面的不 足。需要強調的是,在研究對象的選取上因應社會工作者藍佩嘉提及的外 籍移工轉變為臺灣女主人的社會現象,以及顧玉珍、顧玉玲對於在臺越南 籍移工的長期關注,將在臺資深越南籍移工納入越南籍新住民類屬中。 配合本研究目的,本研究的結論為:越南籍新住民的華語文學習瓶頸 除了筆者重點論述的華文語音偏誤之外,在詞彙與句法、語序上的偏誤, 來於母語負遷移、臺式華文影響、粵語影響,華文三大句式方面。筆者對 其中涉及人數多、發生頻率高的偏誤現象提出糾謬技巧或建議,希望幫助 學習者做到即學即用。並將研究結果提供給需要相關教學者與學習者做為 日常規範相關偏誤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