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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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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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至宋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元代近世新五刑的建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5-06-??) 王信杰; Wang,Hsin-Chieh
    自《唐律疏議‧名例律》文中規範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等,其後多為後世所沿襲,五代乃至兩宋在刑名等級多用舊律判罪定刑,惟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以擊打脊杖或臀杖代換原先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的執行。是故有「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這樣與原先唐制五刑名實脫離的狀況。約莫與兩宋同期在北亞稱雄的遼、金乃至後來統一中國的元的刑罰體系不可諱言地在「漢法化」的過程中也深受唐律的影響,接受中原漢地為主發展出的法律文化成果,也因為實際統治的必要不得不「改就亡國之俗、下從臣僕之謀。」基於實際案件斷例的整理編排,摸索出一條參酌古今的刑罰體系,但也因此無心插柳促成了下開明清時代近世新五刑的發展。本文試著從南北兩系的觀點,觀察原先唐律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再建立,文中將兩宋視為南系,遼、金兩朝視為北系,並將結束分裂局勢的元朝五刑體制建立當作近世新五刑的開始。指出兩系發展的特色及對日後元朝重建五刑上扮演的影響。死刑,因為這個刑等,在唐以後並無實際上名實不符,或成為其他刑等併科的演變,是故本文不討論此一刑等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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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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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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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至宋舊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元代近世新五刑的建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5-06-??) 王信杰; Wang,Hsin-Chieh
    自《唐律疏議‧名例律》文中規範了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等,其後多為後世所沿襲,五代乃至兩宋在刑名等級多用舊律判罪定刑,惟宋太祖制定折杖之法,以擊打脊杖或臀杖代換原先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的執行。是故有「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這樣與原先唐制五刑名實脫離的狀況。約莫與兩宋同期在北亞稱雄的遼、金乃至後來統一中國的元的刑罰體系不可諱言地在「漢法化」的過程中也深受唐律的影響,接受中原漢地為主發展出的法律文化成果,也因為實際統治的必要不得不「改就亡國之俗、下從臣僕之謀。」基於實際案件斷例的整理編排,摸索出一條參酌古今的刑罰體系,但也因此無心插柳促成了下開明清時代近世新五刑的發展。本文試著從南北兩系的觀點,觀察原先唐律五刑體制的破壞與再建立,文中將兩宋視為南系,遼、金兩朝視為北系,並將結束分裂局勢的元朝五刑體制建立當作近世新五刑的開始。指出兩系發展的特色及對日後元朝重建五刑上扮演的影響。死刑,因為這個刑等,在唐以後並無實際上名實不符,或成為其他刑等併科的演變,是故本文不討論此一刑等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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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以法律推理為中心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1-06-01) 陳登武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 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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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唐代法律的角度看李白長流夜郎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12-??) 陳俊強; Chan Chun-Keung
    本文試圖從權力鬥爭角度考察永王璘事件的性質,繼而從唐代法律角度探討李白的罪和刑以及遇赦的時間。永王璘謀反事件,其實是「馬嵬之變」後,玄宗與肅宗父子鬥爭所衍生的政治事件。李白因擔任永王璘從事,成為謀反案的從犯,理當大辟,幸得郭子儀等好友營救,肅宗特予開恩,免死「長流」夜郎。所謂長流,並非法定的三流或加役流,屬於皇帝寬宥嚴重犯罪的一種代刑。一旦被處長流,除非皇帝恩詔特別聲明放免,否則遇赦不赦,永遠不得返鄉。李白判處長流確定後,約於乾元元年(758)春動身上道,同年十月左右抵達流所夜郎,嗣後一直住了三年左右。直到上元二年(761)九月,肅宗大赦天下,赦書特別提到「自乾元元年以前開元以來,應反逆連累,赦慮節度限所未該及者,并宜釋放。」李白因而蒙恩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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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白居易「百道判」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陳登武; Chen Den-wu
    本文選擇以白居易作為唐代的一位「知識人」進行考察。通過他為參加「書判拔萃科」的科舉考試所模擬的「百道判」,分析他對唐律的理解與詮釋。  「百道判」是為應考「書判拔萃科」而作的練習題,其中頗有以模擬的獄訟案件,或經學、史籍所載的概念、掌故或史事,假設兩難情境之議題,續以判詞論述,從而展現其對於維護禮教倫理和法律秩序的態度與看法。本文大致就「百道判」中直接涉及「純粹法律類型」的判進行分析,以闡述其推理與論述。白居易判詞的法律推理,明顯有以下幾個特色值得注意:一、重視違法事實的釐清。二、注意罪刑輕重的區分。三、採取「息訟」、「無訟」的態度。四、兼顧儒家禮教與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