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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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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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刷書的翻譯》漢譯暨自評
    (2005) 李鴻志; Lyreley Hung-Chih Lee
    本論文是筆者對The Coming of the Book漢譯本之自評,內容分為兩部份。前半段勾勒原書輪廓,敘述法國年鑑學派史家的治學理念,並概述台灣已出版之年鑑學派譯作,作為自評之基準。 後半段為自評正文,分別從原書名詞與連接詞之翻譯,申說譯文優劣。在名詞的翻譯上,本文以拉丁文名詞與基督教特有名詞為重點,陳述不同時機採行之各種譯法,與既存譯名相比較。連接詞的翻譯,主要探討譯文內連詞增補、省略、替換的情況,並以漢語連接詞規則、翻譯的「明顯化」現象、語法連貫和意涵連貫之相關研究,作為連詞變通譯法的依據。在譯文改進的提議上,本文除了細數本書名詞、連接詞迻譯之缺陷與改正辦法,更建議援用辯證法的三段論概念,搭配連接詞的異動,解決原書部份段落語意矛盾的問題,並試圖歸納年鑑學派著作漢譯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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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譯瑪利亞:《思高聖經》瑪利亞的詮釋初探
    (2019) 林立涵; Lin, Li-Han
    本論文初探《思高聖經》中與耶穌的母親瑪利亞相關的經文片段,透過文本分析呈現《思高聖經》中的瑪利亞思想與聖經詮釋學。論文的分析聚焦於《思高聖經》新約的正附文本,即經文正文和與之相關的序文、聖經註釋、附錄等。研究顯示,《思高聖經》每每壓抑聖經中各書卷寫作者的書寫意圖,並將後代發展出的瑪利亞思想讀入聖經文本,以此呈現出傳統保守的瑪利亞形象。不過,《思高聖經》仍採納部分現代考證學方法,以之發掘聖經寫作者的原始書寫意圖。從思高聖經1946年到1961年完成的早期十一大部聖經譯釋本,到1968修訂重出的單一合訂本,也呈現出詮釋學立場的微幅調整。以上總總《思高聖經》翻譯與詮釋的特色,顯示其過渡特質,這一特質與近代天主教會的聖經詮釋學發展歷史密切相關。本論文結尾肯定《思高聖經》的歷史意義,期待未來能有更多與之相關的文本研究,也主張《思高聖經》已來到亟需進一步修訂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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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廷查禁天主教期間(1717〜1840)傳教活動之探究
    (2007) 黃巧蘭
    自利瑪竇死後,在天主教內部所引發的「中國禮儀之爭」在清康熙朝間再度被引發、擴大,不僅引起羅馬教廷的關切介入,更導致教廷與康熙朝廷的態度衝突,最後雙方在無法取得共識的情況下,加上中國本就不喜天主教的官員趁勢上疏奏請禁教,終使本對天主教採取容教態度的康熙帝轉向禁教的態度,但康熙帝畢竟熱愛西洋學術,終其在位時期並未大規模查緝中國地方的傳教活動。繼位的雍正帝承襲了康熙帝的禁教態度,法則卻更加嚴厲,正式下令查禁中國地方的傳教活動,使得本在中國地方上活躍的西籍教士漸變得沉寂無聲,地方上的天主教活動似乎轉趨沒落。但在禁教期間的檔案文獻,發現在清代的官方檔案中,在禁教期間的雍乾嘉道年間,中國地方不斷發生天主教案,官府也常在地方緝拿到藏匿數年的西洋教士,顯示出天主教並非在雍正朝下令禁教後,便消失於中國地方。為何在清廷如此嚴厲的禁教政策下,地方上天主教依然未被禁絕,既然未被禁絕,那傳教士如何潛入地方?天主教又是如何繼續發展於中國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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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邦有常刑──以清朝懲治「邪教」的司法案件為中心
    (2017) 曾雨萍
    本文研究重點擬以清朝懲治「邪教」的司法案件為中心,除緒論和結論外,本文共分為四大章。第二章〈政策與法律:邪教與相關律例的修訂〉指出清朝運用法律來維護儒家倫理是一種手段,藉由《都察院‧黜邪》例、《刑律‧賊盜‧造妖書妖言》及《禮律‧祭祀‧禁止師巫邪術》的纂修,以教化、打擊、隔離同時並進的模式,試圖正本清源,建立一個可以使帝國長治久安的防護網。在法律的防護網中,官方的標準是唯一衡量的尺,而律例是上面的刻度,合法與否決定其正統與異端、正祀與淫祠之分。 第三章〈旗人與教案:從邪教案論大清律例「罰必當罪」的理念〉與第四章〈漢人與教案:從邪教案論大清律例「罰必當罪」的理念〉主要是做一個對比,比較旗人與漢人同犯教案時,清朝官方在立法及用刑上,是否按照行為的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大小予以相應的懲罰。研究發現宗室、旗人、官員犯罪往往加重其刑,以示懲戒,屯居旗人及旗下家奴則比照民人一體辦理,並未享有特權。而犯案婦女無分老幼多不准收贖,犯案男子就算母老丁單或年逾六十,因是習教人犯,亦不准其留養收贖。就此而言,判決已較其他案件為重。而司法上影響特殊案件判刑輕重的關鍵,往往是皇帝的態度;至於一般案件中,判刑輕重與否,則取決於官員的態度。 第五章〈邊疆是邪教徒的死域或重生地?〉在探討教案頻發的情況下,清朝政府採取隔離政策,將教犯發遣至邊疆,以免遺毒於內地。但發遣地並非一成不變,基於政策的考量、民族的不同、發遣地的秩序,以及能容留的遣犯人數,會對遣發地方加以調整。即使被發遣邊疆,官方仍難以完全禁絕教犯與外界往來,教犯在配所往往還是能繼續傳教,建立並維持邊疆與內地之間的聯繫,清朝將教犯發遣邊疆並未收到預期效果。 清朝只將所謂的「正統」民間宗教納入管理,對於民間廣為流行的宗教,反而視為邪教進行取締,迫使其不得不轉入地下秘密傳教。其實民間秘密宗教的教義、儀式和組織常與世俗的社會生活和制度混合為一,而清朝官方對民間秘密宗教條例的修訂,始終重在取締,企圖萬法歸一,並未主動正面了解民間秘密宗教的本質,設法將其納為己用,或因應社會文化特性做調整。只是一味滅絕「異端」,將教眾逐至邊疆隔離,殊不知如此的行為亦是自絕於百姓,王法與信仰的衝突自然也在所難免,希冀藉由刑法帶來的長治久安,只能是鏡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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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末耶穌會與歐洲文學 
    (澳門文化司署, 2008-10-01) 李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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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明末清初天主教和佛教的護教辯論》,鄭安德著 
    (中央研究院中國文哲研究所, 2002-03-01) 李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