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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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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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
    (2010) 蔡宛蓉; Tsai, Wan Jung
    現今一般人民對「監獄」的理解,是指犯罪者經司法審判後,接受懲處和矯正、感化的執行場所。這個看似簡單的概念,對於一百多年前的台灣人民而言,卻是不同於傳統中國施行「笞、杖、徒、流、死」的刑罰方式,而是一種來自西方的現代性刑罰。1895年日本治台後,引進西方式監獄制度,促使台灣的刑罰方式,由傳統邁向現代。 日治台灣監獄法令,主要歷經1895年「台灣監獄令」、1899年「台灣監獄則」、1908年「台灣監獄令」三次的修正。台灣監獄法令頒布內容,大多依用日本內地監獄法規定,可視為內地法延長的一部分。不過台灣監獄法令裡,也有因地制宜的特別規定,顯示台灣監獄體系並非由內地直轄,而是隨台灣自身需求來應變。台灣總督府擁有立法權,不僅在台灣監獄法令裡制定特別規定,更直接以特別立法,制定「犯罪即決例」、「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台灣浮浪者取締規則」,作為取代監獄制度的便宜方式。這些特別立法影響台灣監獄制度的正常運作,也造成台灣人民無法辨識「監獄」、「留置場」、「浮浪者收容所」三個場所的差異性。 台灣監獄的組織,分為監督監獄運作的中央機關,和實際管理監獄的地方監獄。1900年以後,監獄事務由台灣總督府法務課直轄。全台各地監獄的分布,分別為台北、台中、台南三大監獄,和宜蘭、新竹、嘉義、高雄、花蓮港支所。台灣監獄組織的運作,也透過「台灣總督府監獄官制」頒布,確立典獄、典獄補、看守長、通譯、監獄醫、教誨師等監獄執行人員的職務,確保監獄順利運作。這些監管台灣監獄的人員,一部分來自「台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的培養。但因台灣監獄人員培訓課程,附屬於警察學校裡,所以有部分人員會選擇到日本內地的「監獄官練習所」進修。 現代型監獄對受刑者的管理方式,逐漸從「懲罰」轉變為「教育」為主。當監獄管理方式改變時,代表「監獄」執行的重點,也從嚴懲受刑者,變成協助其改過自新,再次回歸社會。日本內地於昭和年間將「教育刑」的概念,落實在「行刑累進處遇令」、「假釋放審查規程」上。然而,台灣總督府卻未施行這些法令,使得台灣監獄著重於懲罰,更甚於教育的功能。台灣與日本內地監獄受刑者的差別待遇,顯示日治台灣監獄制度在現代性的樣貌下,仍存在殖民統治的不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