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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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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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著作權法探討口譯服務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2005) 范家銘; Damien Fan
    自由口譯員常因委託口譯服務之客戶欲將其口譯內容錄音,而與客戶之間發生爭議。口譯員認為口譯乃特定情境下的溝通模式,口譯內容在該情境之下才能發揮最佳溝通效果,因此不希望客戶將其口譯內容錄音做為其他用途。另外口譯員認為其口譯內容是其著作,主張錄音有侵犯著作權之虞。然而客戶因各種因素與需求,仍希望將口譯內容錄音,且認為其應有權利錄音並利用之。本研究從我國著作權法之規定分析口譯服務中講者、口譯員及客戶之法律關係與定位,並針對口譯員與客戶之間的爭議提出解決之道。本研究顯示,口譯員之口譯內容為衍生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與客戶之間的關係以著作權法第十二條出資聘人解釋。口譯員與客戶應在服務契約中約定著作人之身分、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著作人格權之行使、出資目的及利用範圍,以避免事後發生糾紛、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