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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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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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教育與教育的目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06-??) 高明士
    近二十年來,歷史教育變革甚大,從大學入學考試題型的改變,到近十多年來在教改旗號下所進行的國、高中歷史教育改革,尤其是91 學年度起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將「歷史」統整併入「社會」,「歷史」課程名稱自此在國中部消失。高中歷史課程方面,則以84、95 學年度變動最大。就近十多年來國、高中歷史教育問題,歸納起來有如下三大失誤:一、國中「歷史」統整融入「社會科」;二、95‧98課綱背離歷史教育原則,包括以下諸問題:同心圓教學、國中「社會」合科、高中專題化教學、「史料證據」的教學;三、迷失歷史教育特有的教育目的,此即「史鑑」教育。今人學習或研究歷史,不外「以史為鑑」,減少錯誤,增強決斷的智慧。國、高中階段的歷史教材,宜以人與事為主,進行通貫設計,而非作專題跳躍式陳述。95、98 課綱,實難達成歷史鑑戒作用,應全面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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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史教育與教育的目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09-06-??) 高明士
    近二十年來,歷史教育變革甚大,從大學入學考試題型的改變,到近十多年來在教改旗號下所進行的國、高中歷史教育改革,尤其是91 學年度起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將「歷史」統整併入「社會」,「歷史」課程名稱自此在國中部消失。高中歷史課程方面,則以84、95 學年度變動最大。就近十多年來國、高中歷史教育問題,歸納起來有如下三大失誤:一、國中「歷史」統整融入「社會科」;二、95‧98課綱背離歷史教育原則,包括以下諸問題:同心圓教學、國中「社會」合科、高中專題化教學、「史料證據」的教學;三、迷失歷史教育特有的教育目的,此即「史鑑」教育。今人學習或研究歷史,不外「以史為鑑」,減少錯誤,增強決斷的智慧。國、高中階段的歷史教材,宜以人與事為主,進行通貫設計,而非作專題跳躍式陳述。95、98 課綱,實難達成歷史鑑戒作用,應全面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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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國號與「天皇」制的起源─以最近發見的墓誌、木簡為據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2-12-??) 高明士; Kao, Ming-shih
    「日本」(yamato)國號與「天皇」(sumera-mikoto)號成立於何時?學界說法紛紜。拙稿以為「日本」國號在668 年頒行所謂《近江令》之際,當已出現。670 年,武則天從日本第七次遣唐使得知改國號一事,乃諭令將「倭」(yamato)改稱「日本」(yamato,hi-no-moto)。2011 年在西安發現的「(百濟人)祢軍墓誌」(卒於678 年),誌文中提到「日本」,是到現在為止所發現的金石文當中最早提到「日本」的,也是在時間上最接近670 年成立「日本」國號的證據。就當時的唐朝官方的認定而言,「日本」國號在670 年成立,應可塵埃落定。隨著國號的改稱, 到天武朝( 673-686) 時, 也將以往的王號或大王(ōkimi)號改稱為「天皇」(sumera-mikoto),此由最近在奈良地區發現的木簡,出現「天皇」一詞,可作旁證。所以日本的「天皇號」,當初定於681 年進行編纂的《淨御原令》。到702 年《大寶令》、757 年《養老令》頒行時,更為完備。由「日本」國號及「天皇」號的出現,可知自大化革新以後,日本積極仿唐建設法制國家;八世紀之際,日本的律令國家建設,已建制以天皇為頂點的「專制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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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中的「理」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硏究所, 2011-06-??) 高明士; Kao Ming-shih
    唐律乃至唐令條文中,常見到「理」,就立法意旨而言,泛言其義者多。從唐律看來,「理」實是律、令(含格、式)之外第三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斷罪依據,使犯人無所逃於天地之間。其義基本上仍須由先秦典籍,尤其儒家經典去理解,間參唐以前諸儒立論,因為這是當時人的基本教養與共識。淺見以為唐律中的「理」,廣義指道理,狹義為義理。唐律本於禮,此處之禮,析而言之,具有三義:禮之儀、禮之制、禮之義;唐律中的理,大多指禮之義而言,尤其是禮所規範人際關係的義理社會價值。理不可為而為者即有罪,以此法意斷罪,影響至明清律,是傳統法制一大特質。但因「理」為抽象意義,具有不確定性,不免受到後人詬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