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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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成立於民國44年,歷經50餘年的銳意發展,目前設有國文、英文、歷史、地理、臺文等5個學系、翻譯和臺灣史2個獨立所,以及全球華人寫作中心和國際臺灣學研究中心。除臺史所僅設碩士班,其餘6個系所均設有碩、博士班;目前專兼任教師近250人,學生約2500餘人。

本院早期以培養優秀中學國文、英文、歷史和地理教師為鵠的,臺灣中學語文和史地教育的實踐與成功,本院提供不可磨滅的貢獻。近年來,本院隨師範體系轉型而調整發展方向,除維持中學師資培育的優勢外,也積極朝理論研究和實務操作等面向前進。目前,本院各系所師培生的教師檢定通過率平均在95%以上;非師培生在文化、傳播、文學、應用史學及環境災害、地理資訊系統等領域發展,也已卓然有成。

本院各系所教師的研究能量極為豐富,參與國內外學術活動相當活躍。根據論文數量、引用次數等指標所作的學術力評比,本院居人文領域全國第2名。各系所之間,無論是教師的教學與研究,或學生的生活與學習,都能相輔相成、榮辱與共,彼此渾然一體,足堪「為師、為範」而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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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語教學情境下教師不同影片註解呈現方式對於提升臺灣學生之專業英語單字識別的影響
    (2023) 蔡宛蓉; Tsai, Wan-Jung
    本研究探討在學科導向的雙語教學背景下教師不同影片註解的應用方式對第二外語學習者專業英語單字識別的影響。本研究採用雙語物理教學情境並招募91名電子系與資訊工程系的大一學生參與實驗。上述受測者於雙語物理教學時有兩次觀看物理學科相關影片的機會,並於實驗中被分為四組。在第二次觀看影片時,每組受測者分別接受四種教師不同影片註解應用方式的其中一種: 1. pre-emptive FonF結合教師的口語講述並搭配文字為主(verbal-based)的影片註解, 2. pre-emptive FonF結合教師的口語講述並搭配非文字為主(nonverbal-based)的影片註解, 3. reactive FonF 結合教師的口語講述並搭配文字為主(verbal-based)的影片註解以及 4. reactive FonF 結合教師的口語講述並搭配非文字為主(nonverbal-based)的影片註解。研究結果發現上述四種影片註解呈現方式皆能顯著提升臺灣第二外語學生在學科導向的雙語教學情境下之專業英語單字識別程度。此外,量化測驗結果顯示文字為主的影片註解比非文字為主的影片註解更能有效地幫助專業英語單字的識別。問卷結果顯示大部分學生覺得教師影片註解的使用不僅幫助語言學習也加強了對於物理學科知識的認識。本研究提供實驗證據支持教師不同影片註解在雙語教學情境下對於專業英語單字識別的教學價值,也特別強調對於低程度的學習者,提供文字為主的影片註解,清楚呈現單字的拼寫方式並配合教師的明確教學講述(explicit teaching)對於專業學科字的學習是重要且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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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治時期臺灣監獄制度之研究(1895-1945)
    (2010) 蔡宛蓉; Tsai, Wan Jung
    現今一般人民對「監獄」的理解,是指犯罪者經司法審判後,接受懲處和矯正、感化的執行場所。這個看似簡單的概念,對於一百多年前的台灣人民而言,卻是不同於傳統中國施行「笞、杖、徒、流、死」的刑罰方式,而是一種來自西方的現代性刑罰。1895年日本治台後,引進西方式監獄制度,促使台灣的刑罰方式,由傳統邁向現代。 日治台灣監獄法令,主要歷經1895年「台灣監獄令」、1899年「台灣監獄則」、1908年「台灣監獄令」三次的修正。台灣監獄法令頒布內容,大多依用日本內地監獄法規定,可視為內地法延長的一部分。不過台灣監獄法令裡,也有因地制宜的特別規定,顯示台灣監獄體系並非由內地直轄,而是隨台灣自身需求來應變。台灣總督府擁有立法權,不僅在台灣監獄法令裡制定特別規定,更直接以特別立法,制定「犯罪即決例」、「罰金及笞刑處分例」、「台灣浮浪者取締規則」,作為取代監獄制度的便宜方式。這些特別立法影響台灣監獄制度的正常運作,也造成台灣人民無法辨識「監獄」、「留置場」、「浮浪者收容所」三個場所的差異性。 台灣監獄的組織,分為監督監獄運作的中央機關,和實際管理監獄的地方監獄。1900年以後,監獄事務由台灣總督府法務課直轄。全台各地監獄的分布,分別為台北、台中、台南三大監獄,和宜蘭、新竹、嘉義、高雄、花蓮港支所。台灣監獄組織的運作,也透過「台灣總督府監獄官制」頒布,確立典獄、典獄補、看守長、通譯、監獄醫、教誨師等監獄執行人員的職務,確保監獄順利運作。這些監管台灣監獄的人員,一部分來自「台灣總督府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的培養。但因台灣監獄人員培訓課程,附屬於警察學校裡,所以有部分人員會選擇到日本內地的「監獄官練習所」進修。 現代型監獄對受刑者的管理方式,逐漸從「懲罰」轉變為「教育」為主。當監獄管理方式改變時,代表「監獄」執行的重點,也從嚴懲受刑者,變成協助其改過自新,再次回歸社會。日本內地於昭和年間將「教育刑」的概念,落實在「行刑累進處遇令」、「假釋放審查規程」上。然而,台灣總督府卻未施行這些法令,使得台灣監獄著重於懲罰,更甚於教育的功能。台灣與日本內地監獄受刑者的差別待遇,顯示日治台灣監獄制度在現代性的樣貌下,仍存在殖民統治的不平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