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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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高中職輔導教師之賦能內涵研究(2009) 楊雅雯; Ya-Wen Yang論文名稱: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高中職輔導教師之賦能內涵研究 校院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研究所 頁數:148 畢業時間: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學位別:碩士 研究生:楊雅雯 指導教授:許維素博士 中文摘要 本研究旨在瞭解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高中職輔導教師之賦能內涵。研究對象為八位高中職輔導教師或主任輔導教師,年齡介於三十一至四十歲之間,皆為女性。研究對象參與一個月進行一次的焦點解決團體督導,並於自己提報個案接受督導後的一週內,與該名個案再晤談一次之後,兩日內隨即接受研究者之事後訪談。本研究之事後訪談以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方式進行,內容謄寫成逐字稿後,以質性研究的開放性編碼進行資料分析,並以Zimmerman(1995)賦能理論為依據,加以歸納統整。本研究結果發現,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於高中職輔導教師有許多賦能內涵,且其賦能內涵可歸納為「個人內在要素」、「互動間要素」、及「行為要素」等三大賦能核心要素,其下並包含許多賦能類別,及賦能成分。茲整理如下: 一、個人內在要素:包括「提昇自我效能」、「增加正向能量感」、「增加 接個案的動機」、「了解並接受自己的能力限制」、「用正向眼光看待 人性」等五個賦能類別,其下共包含十個賦能成分。 二、互動間要素:包括「了解個人在學校系統的責任與角色定位」、「敏銳 的覺察資源」、「提昇諮商專業能力」、「更懂得珍惜與善用督導」、 「諮商成效與滿意度增加」等五個賦能類別,其下共包含九個賦能成分。 三、行為要素:包括「產生因應行為」、「實際運用督導所學知能於諮商 上」、「改變人際相處及家人互動模式」、「對專業成長進行規劃及執 行」等四個賦能類別,其下共包含六個賦能成分。 本研究焦點解決團體督導對於高中職輔導教師產生顯著的賦能,其賦能內涵並不因其背景而有所差別。本研究亦支持焦點解決督導是適合學校輔導教師的督導模式,且團體督導形式亦對學校輔導教師有其適用性。 最後,研究者依據研究結果與討論,針對學校輔導教師,以及未來研究提出相關建議。 關鍵字:焦點解決督導、團體督導、賦能、學校輔導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