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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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人權教育動手做--要教什麼?(臺北市教師研習中心, 2011-02-01) 林佳範Item 臺灣人權教育政策的發展與問題(臺灣國際法學會, 2009-03-01) 林佳範本文從校園是否「解嚴」說起,並指出教育改革所導致之校園民主化,雖然有助於校園的「解嚴」,惟其僅達到「體制」或「法規」層次的變革,而未能進行更深入與廣泛的「文化」層次的再造。就政策的實施策略而言,本文亦相應地以「硬性」的法規修正,相對於「軟性」的活動與計畫,來進行分析與介紹。從落實到「文化解嚴」層次而言,保障校園學生權利的修法或立法,這種「硬性」的政策作爲,是引導文化再造的必要條件,惟仍須輔以相關的活動或計畫等「軟性」的政策作爲,才可能真正在文化上扎根。再者,就推動人權教育之組織定位而言,可以區分爲三種模式:第一、任務編組(如現在的「人權教育諮詢小組」),第二、法定組織(如現在的「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獨立法定組織(如獨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任務編組的模式,若主政者對人權議題並不關注或願意有所承諾,其功能與作用勢必大大地消減,甚者,其很容易受到政治氣候變遷之影響,反對勢力容易將其作爲,政治意識型態鬥爭的對象而杯葛之。相對地,法定組織,能更有系統地、持續地、廣泛地來推動人權教育,惟在立法過程必須避免人權教育內容之弱化或窄化爲「道德或倫理導向」。獨立的法定組織,引用國際人權標準,較能對抗來自傳統文化價值,所造成的「文地進行人權價值的扎根和「文化解嚴」的再造。Item 人權教育--教育基本法與學生受教權( 教育部, 2004-11-01) 林佳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