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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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台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之調查研究(2009) 莊麗錦; CHUANG, LI-CHING摘 要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並進一步對其相關變項進行探討。 本研究採調查研究法,以筆者自編之「台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之調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研究對象為96學年度臺北市在學國中生,有效樣本共計1325份,透過卡方,又稱適合度檢定,檢定性別、年級之樣本與母體分配是否一致,以描述統計方式呈現樣本在消費者權利意識分數的次數分配情形,以及集中趨勢與離散趨勢,再以單因子獨立變異數分析分析各變項(年級、性別、家長職業、家長學歷、家庭社經地位、每月可支配零用錢多寡、每週看電視新聞時間)在消費者權利意識分數之差異,若達.05顯著水準,則進一步以薛費法進行事後比較。 本研究之主要發現如下: 一、 台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認知層面的表現尚可。 二、 台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行為層面的表現尚可。 三、台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認知層面整體而言,在不同年級、 不同家長職業、不同家長學歷、不同家庭社經地位存在顯著差異。 四、台北市國中生消費者權利意識行為層面整體而言,在不同年級、 不同家長職業、不同家長學歷、不同家庭社經地位存在顯著差異。 根據研究發現嘗試擬出下列幾點建議: 一、 將消費者權利意識轉化為具體之能力指標。 二、 鼓勵消費者權利之課程研究與教案設計。 三、 將消費者權利意識之議題納入師資培育課程。 四、 編製適合國中生閱讀之消費權利之刊物。 五、 針對新興消費議題舉辦座談會與研習。 六、 強化學校消費者權利意識之課程。 七、 家長宜重視消費者權利意識,由日常生活中進行機會教育。 八、 國中生宜主動學習培養自身消費者權利意識。 九、 媒體處理消費糾紛報導時能輔以消保法之介紹。 十、 學者能定期進行調查研究及研討並考察國外之消者權利教育實施經 驗。Item 網路法律認知與態度相關性之研究- 以台中縣東勢鎮國中生為例(2010) 陳怡吟; Yi-Yin Chen本研究旨在探討台中縣東勢鎮國中學生網路法律認知與態度的現況,並進一步對其相關變項進行探討。 本研究採調查研究法,以研究者自編的「網路法律認知與態度相關性之研究調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抽取台中縣東勢鎮三所公立國中學生共296人作為研究樣本,透過描述統計、單因子獨立變異數分析各變項(性別、每週上網時間、網路法律知識主要來源、自己或同學是否曾面臨網路法律問題、學業成績、父母是否限制網路使用時間或瀏覽類型、父母教育程度)與學生網路法律認知和態度分數的差異情形,若達.05顯著水準,則進一步以薛費法進行事後比較,最後再以皮爾遜積差相關來探討學生網路法律認知與態度的關係。 本研究結果發現如下: 一、東勢鎮學生在「網路法律認知測驗」總平均分數為13.47分,平均答對率為74.86 %,顯示學生的網路法律認知為中上程度。 二、東勢鎮學生在「網路法律態度量表」上平均分數為90.11分,顯示學生在網路法律態度的表現較趨於正向。 三、不同背景變項的東勢鎮學生在「網路法律認知」層面的差異情形,在網路法律知識主要來源、學業成績變項達顯著差異。 四、不同背景變項的東勢鎮學生在「網路法律態度」層面的差異情形,在性別、學業成績、父母是否限制網路使用時間或瀏覽類型變項具顯著差異。 五、台中縣東勢鎮學生在網路法律認知與態度之間呈現低度正相關,且達顯著差異。 根據研究發現提出以下建議: 一、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注意性別的差異性 二、教導學生面對網路色情應有的正確態度 三、鼓勵學生合作學習 四、辦理相關網路法律教育宣導活動 五、加強學生對著作權相關法律概念 六、鼓勵網路法律課程研究與教案設計 七、編製適合國中生閱讀之網路法律之刊物或設計互動式光碟 八、針對網路法律議題舉辦研習活動、座談會 九、提升父母親網路法律相關知能 十、增加親職教育功能 十一、補充教材豐富,建議可提供學生使用 十二、針對著作權的部份,增加合理使用的說明 十三、課文中增加非法網路交易內涵或案例Item 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教育權衝突之解決─兼論學生法庭之建構(2010) 官秀玲近幾年來,隨著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教育法令的修訂,教師與學生傳統的倫理關係逐漸法治化,在面臨大環境的改變,校園學生法庭是否能改變師生的角色,取代舊有的獎懲制度,平衡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權利衝突,值得研究,是以本研究即從此一角度來探討學生法庭的建構意義及功能。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藉由文獻分析法,研究者針對主題進行資料蒐集,從而能夠清楚掌握當前法治社會下教師管教權及學生教育權的意涵;同時,經由深度訪談法,本文取得相關資料進而分析學校學生法庭之實施情形,並了解教師正當管教及保障學生權益之實效性,以及探討學生法庭成敗因素。 本研究之結果顯示: 一、從教師專業自主權的角度觀察,教師管教權之法位階應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教師管教權之行使,必須基於教育目的,在本質上為利他性質,管教權之行使必須考量學生的最大利益;在範圍上,管教權仍必須受法令及學校章則的監督限制。 二、學生之教育權即人民之教育權利,並以受教權為其核心概念,並可稱之為教育基本權;教育權係以學習權為其本質,顯現其以人民為教育主體的積極意涵。學校是學生的學習場域,是以,在學校中對於權利和人權的教導,就是確保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 三、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教育權,在法律上屬於基本權利之衝突關係,此二者並無一定之優先保障順序,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儘管如此,國家可先以立法之方式解決大部分之衝突問題,在法律仍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尚可由人民權利保障之最後防線─司法機關衡量個案之具體事實,決定何者應予以優先保護。 四、學生法庭在校園內具有司法機關屬性,其性質雖偏重「管」,但實務上亦有「教」的作用。現有學生法庭之運作,在民主法治教育及道德教育兩方面已達到一定的實質成效。 五、然而,學生法庭並不能減輕教師的管教壓力。由於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在時間、專業、配合度等問題,再加上政府無法提供適當資源,學生法庭之持續運作有其困難。Item 花蓮縣高中職學校法治教育實施現況之研究(2012) 李佩珍; Li, Pei-Chen本研究旨在研究花蓮縣高中職法治教育之實施現況,目的在瞭解法治教育顯著課程及潛在課程之實施現況及其影響。本研究以深度訪談法,對花蓮縣六所高中職之公民及法律教師、軍訓教官、學務處訓育組長共計九位教育人員,進行深度訪談並輔以觀察蒐集資料以進行研究,探討內涵包含:法治教育理念及認知、法治教育課綱及教材、教學活動及評量,以及法治教育實施影響及其困境,並針對問題提出建議及策略。 本研究經由第一線法治教育工作者的訪談中,發現在教學實務上存在不少問題,綜合歸納如下: 一、 99課綱教材過於繁多艱難,學生因城鄉差距先備知識不足。 二、 高職法治教育教材去除階級化,但課程學分不足。 三、 潛在課程之重視程度因學校風氣及校長領導風格而有所不同。 四、 良好的人文課程及校園風氣有助於法治教育之推行。 五、 法治教育應結合品德教育,落實於生活教育。 最後,根據研究發現與研究結論,就法治教育之實施政策及課程以及後續研究提出建議,包括負責課程規劃的教育主管機關,實施法治教育的學校行政單位與教師等,希望以上建議能有助於法治教育的落實與問題之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