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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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教育權衝突之解決─兼論學生法庭之建構
    (2010) 官秀玲
    近幾年來,隨著教師法及教育基本法等相關教育法令的修訂,教師與學生傳統的倫理關係逐漸法治化,在面臨大環境的改變,校園學生法庭是否能改變師生的角色,取代舊有的獎懲制度,平衡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權利衝突,值得研究,是以本研究即從此一角度來探討學生法庭的建構意義及功能。 在研究方法上,本文採取文獻分析法與深度訪談法。藉由文獻分析法,研究者針對主題進行資料蒐集,從而能夠清楚掌握當前法治社會下教師管教權及學生教育權的意涵;同時,經由深度訪談法,本文取得相關資料進而分析學校學生法庭之實施情形,並了解教師正當管教及保障學生權益之實效性,以及探討學生法庭成敗因素。 本研究之結果顯示: 一、從教師專業自主權的角度觀察,教師管教權之法位階應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但教師管教權之行使,必須基於教育目的,在本質上為利他性質,管教權之行使必須考量學生的最大利益;在範圍上,管教權仍必須受法令及學校章則的監督限制。 二、學生之教育權即人民之教育權利,並以受教權為其核心概念,並可稱之為教育基本權;教育權係以學習權為其本質,顯現其以人民為教育主體的積極意涵。學校是學生的學習場域,是以,在學校中對於權利和人權的教導,就是確保學生學習權與受教權。 三、中小學教師管教權與學生教育權,在法律上屬於基本權利之衝突關係,此二者並無一定之優先保障順序,須視具體情況而定。儘管如此,國家可先以立法之方式解決大部分之衝突問題,在法律仍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尚可由人民權利保障之最後防線─司法機關衡量個案之具體事實,決定何者應予以優先保護。 四、學生法庭在校園內具有司法機關屬性,其性質雖偏重「管」,但實務上亦有「教」的作用。現有學生法庭之運作,在民主法治教育及道德教育兩方面已達到一定的實質成效。 五、然而,學生法庭並不能減輕教師的管教壓力。由於教師、行政人員及學生在時間、專業、配合度等問題,再加上政府無法提供適當資源,學生法庭之持續運作有其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