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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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國對於侵入經濟海域從事水產動植物採捕行為之處罰分析研究
    (2009/6-2009/12) 王冠雄
    本研究計畫之目標係在於企圖達到:<BR>一、 蒐集對於我國遠洋漁業發展具有重要性指標國家的經濟海域相關規範,並加以整理和分析,理解其法律規範的主張與內涵,以及明瞭國際社會在經濟海域規範上的發展趨勢;<BR>二、 瞭解前述國家對於侵入其經濟海域所為之處罰的規定和被處罰人申請救濟之程序;<BR>三、 檢討我國相關的法令,思考若有外國漁船侵入我國經濟海域採捕水產動植物之行為發生時,我國在相關法律制度上應有何種之規範,並能提出建議;<BR>四、 我國漁船如遭控違反他國法令或國際規範時我國漁政單位可採行應用之相關管理法規研析。<BR>研究架構如下:<BR>一、 資料蒐集與整理<BR>二、 資料內容分析與判讀<BR>三、 案例研究<BR>四、 檢討我國法令<BR>五、 我國漁船遭受指控時之反應<BR>六、 結論與建議<BR>本計畫為一「質性」之研究,法律規章之蒐集與整理難以量化方式呈現,但是透過本計畫之執行與研究成果之完成,預期可以達到之效益可以分析為以下各點:<BR>一、 掌握國際社會中各沿海國對於經濟海域漁業資源保育措施之發展趨勢,提供我國漁政單位未來決策之依據;<BR>二、 提供我國業者瞭解他國經濟海域漁業資源管理規範之內涵,以減少未來涉入國際漁業紛爭的可能性;<BR>三、 若我國業者遭指控進入他國經濟海域因而引發爭議情勢,本研究成果可以提供法規資訊以及適當之協助;<BR>四、 提供我國未來在建制或修改相關法規時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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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南海政策說帖
    (2011-12-31) 王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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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法視角下南海爭端之發展:專屬經濟海域內活動的爭辯
    (2011/8-2012/7) 王冠雄
    雖然國際媒體傳出中國大陸在2010年3月時提出南海議題涉及中國大陸「核心利益」的說法,但是在2010年7月23日,美國國務卿希拉蕊透過出席東協區域論壇(ASEAN Regional Forum, ARF)時所表示的「美國在南海的國家利益包括了在此一海域的航行自由、自由取得該海域之公共財、以及尊重國際法」,更是促成雙方對於「核心利益」與「國家利益」的立場產生碰撞。在可以預見的未來,中美間對於國際海洋法中若干規範的不同解釋而引發之爭端將會持續出現,而「航行自由」會是一個概括性的議題,更進一步而論,外國船舶在另一沿海國專屬經濟海域中的特定行為,例如海洋科學研究或軍事活動更會是進入論證的主要議題。亦可判斷的是,未來可能發生爭議的活動無可避免地會在我國周圍海域內出現,屆時我國應有如何之判斷與反映,皆須有對海洋法相關條文的立場以及足夠的理論支持。此為本研究所欲達到的目標。本研究首先就國際海洋法中關於在專屬經濟海域內外國船舶權利行使概念與內涵的理解切入,並明確認知沿海國在國際海洋法中特定權利之概念與內涵,透過適當案例進行評析,確保以中立的態度明瞭中美爭議的各自立場,最後將以前述分析為基礎,做出結論。本研究認為,目前在南海海域中所發生的爭端與糾紛,主要根源仍在於對島嶼主權歸屬的認定,以及對於相關海域的利用衝突。南海爭端相關各方當前對於海域的利用和主張,仍可視為基於理性的發展,各方仍然尊重區域內外各國船舶無論是在專屬經濟海域或是可能存在的狹小公海海域內,於現有國際海洋法規範所允許的範圍內,所行使之航行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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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大陸礁層暨專屬經濟海域劃界策略分析
    (2010-08-25) 王冠雄; 胡念祖; 高聖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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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島嶼制度之再檢視
    (2009/8-2010/7) 王冠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於1982年通過並於1994年生效,經過十餘 年的實踐,「公約」中的若干條文由於定義不清或是文句內容尚待解釋與釐清,因而被 學術界與實務界所批評,「公約」第121條關於島嶼制度的規定就是其中之一。而島嶼 的重要性,往往會與其面積大小、地理位置、地質結構、資源蘊藏量等因素而受到影響, 此外,島嶼所有國在國家利益的考量上亦是不可忽略的因素。 然而,「公約」第121條第3項的內容在解釋上卻有著複雜的表現,這也使得該條文 在島嶼的定義上處理時,相關國家間出現難以一致的看法。易言之,本條文字中所論及 之「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經濟生活」兩個描述缺少了清楚可辨之定義。在此情形之 下,放任國家依據國家利益來決定或定義岩礁或島嶼,無疑將會引發更多的爭議與衝突。 基於上述待釐清之敘述,本研究將就下列議題進行探討: 一、探索「維持人類居住」和「維持經濟生活」的內涵與解釋; 二、確定「公約」第121條第3項的適用標準; 三、分析涉及島嶼的相關案例; 四、評析「公約」第121條第3項在若干案例中的適用情形,例如日本對於沖之鳥的主張, 或是南海周邊國家對於南沙群島的爭奪。 由於研究對象具有高度的國家利益內涵,本研究並無意於對島嶼或岩礁提供一個最 終的解釋,不過提案人認為透過對「公約」第121條第3項文字的闡釋,以及對於國家實 踐和司法判例的相關探討,可以對於該條款文字的內涵有進一步之理解與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