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sing by Subject ""Iaoshou Offic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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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唐代特殊官人的告身給付(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系, 2010-06-??) 賴亮郡《天聖令. 雜令》唐1 3條規定告身授予的對象有兩類: 一類是勳官、三衛、諸軍校尉以下的主帥, 為令文所規範的主要對象; 另一類是諸蕃首領、歸化人、迓遠人、遙授官四種, 其人數遠較前類官員為少, 不是令文規範的主體。其中, 「迓遠人」最為特殊, 是邊境因涉外事務的急迫性而臨時權置的外事官員,所以令文的注文特別規定其告身的付送方式。本條令文的主旨, 是強調告身必須由中央書寫; 自寫告身只是附帶規定,而且有其條件限制,並非令文強調的重點。這是因為大曆(766~779)以後, 曾一度任由諸道自寫告身, 朝廷為了收回告身書寫權, 才頒定本條令文, 宣示告身仍由中央寫定。因此, 本條令文可視為唐朝中央想要重新支配地方的努力。推測本條並非開元時期的令文, 而是形成或修定於貞元1 1年(795)以後,反映出唐代中後期,朝廷與地方為爭奪告身書寫權而較勁、妥協的痕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