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sing by Author "Lan, L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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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公立高中教師教學自由與其限制之合憲性檢視:以十二年國教課綱總綱為例(2022) 藍莉涵; Lan, Li-Han本論文旨在探究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的憲法基礎,以及針對十二年國教課綱對於教學自由之限制,進行合憲性檢視。採取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以及「比較研究法」(comparative research method)。1970年代,美國聯邦法院較為保障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1988年,最高法院作成Hazelwood School District et al. v. Kuhlmeier案判決,下級法院將其標準用來審查中小學教師的課堂言論,中小學教師的教學自由漸受限制;2006年,最高法院作成Garcetti v. Ceballos案判決,下級法院將此案標準應用在中小學教師的教學,使得課堂言論不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大幅限縮教學自由。2015年Arce v. Douglas (2015)判決中,聯邦巡迴法院法官運用了最高法院Board of Education v. Pico (1982)案之標準,肯定學生「獲取資訊的權利」亦受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判決學生勝訴。因此從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學生的「獲取資訊的權利」亦可推導出中小學教師的教學自由。有別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並未明文列舉學術自由,我國憲法第11條提到講學自由,但過去偏重大學層面的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至於教學自由是否是中小學教師的憲法基本權利,對此問題,本研究肯定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應受憲法承認,其憲法依據,包括三者共同形成:1.憲法第11條之學術自由下教師的個人權2.憲法第21條學生受教育權之衍生權,以及3.憲法第15條之執行職業自由。本研究試圖勾勒出合憲的十二年國教課程綱要的圖像:1.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就其授權的內容、目的、範圍具體明確的規定。2.中小學教師教學自由限制之違憲審查標準採取「中度審查」。十二年國教課綱中「公開授課」之規定,部分通過中度審查基準(共同備課),部分並未通過中度審查基準(每學年公開授課一次)。「學習歷程檔案」之目的及手段有實質關聯,通過中度審查基準而合憲。關於「跨領域或跨科目協同教學」,協同教學之規定(手段)與提升學生學習成效(目的)並無實質關聯,未能通過中度審查基準而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