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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現代法治理念探討學生申訴制度與辦法—以師範校院為例
    (2005) 羅慶德
    摘要 師範校院以培育師資為宗旨,直接影響著下一代的教育;更因為師範校院承傳至 日據時代的體制,升格之後的師院,校風仍舊趨於保守,校園裡甚少有學生權利可言。 惟,社會上之自由、民主、法治理念已深植人心,而以培育教育下一代師資的師範校 院,其學生申訴制度之實際運作過程,實值得較深入的了解。 本研究係以從現代法治理念,探討我國學生申訴制度與辦法-以師範校院為例。 主要的目的,除了在於探討關於學生申訴制度之相關法規與現況,是否符合現代法治 理念之外。尚期盼引發下述之目的: 一、引發師資培育機構對現代法治理念之認識與體現。 二、提升高等教育校園對學生權利的尊重。 三、提升學生事務人員在學生申訴制度之專業知能。 四、培育具有現代法治理念之師資。 五、引發學校對學生校園經驗與學生發展的重視。 本研究所採用文件分析法與半結構式訪談調查法,是釜底抽薪的想要從學生申訴 制度的行動方針與綱領-法制面作出詳細的分析、詮釋、討論,檢視其訂定之內容是 否為當?是否明確、周延之內容?並檢視其是否合乎現代法治之理念?任何一個制度的 運作,必須有賴一完整、周廷的法規建構,為其行動之綱領與制肘,師範校院學生申 訴辦法(要點),大致上都依循「大學暨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所訂定,從其 兩者了解是否符合現代法制理念,即能一窺學生申訴制度之一二;進而輔以半結構式 訪談調查,從其實際運作過程、方式與細節,真正走入校園一探學生申訴制度之究竟 如何?研究者採用半結構式訪談調查法,實際了解其實施運作過程、現況,檢視其是 否於校園被重視、被學習,確能為學生權利救濟之管道?並符合現代法治之理念的操 作。 本研究根據調查結果發現與文獻探討內容,可以歸納如以下之結論: 一、師範校院的校園,學生的基本權利(益) 普遍被忽視與限制,當權利(益) 受損時需先行申訴程序,始得行使憲法之訴願、訴訟之權利。同時,教育主管機關、 學校或學生事務人員,普遍缺乏專業知能與一般法理、法治之理念與認知,尚未將學 生視為學習之主人看待,還停留在管理的階段,但是未被普遍重視。 二、「大學暨專科學校學生申訴案處理原則」為行政指導之性質,非為命令亦非 母法或法源。其實質內容,諸多違背基本法理、法治及一般行政之原則,頗多瑕疵與 不當,欠缺周延、明確與原則性的內容,如缺乏頗多權利救濟重要、核心應規範之內 容。 三、影響實務運作之各師範校院學生申訴辦法(要點),處處出現不當、欠缺明 確周延,並未確實符合現代法治之理念;該制度普遍未被正視,積極主動宣導,例如: 並未於適當場合被介紹給學生;未能結合民主、法治或課外活動、課程進一步學習、 操作;未能確實為學生所信賴之權利(益) 救濟途徑。 四、為培育教育下一代之師範校院,不但需承擔公民教育之效能,亦須將學校的 制度或校規提供正確的身教,並能提供學生在過程中的學習操作的機會,將影響學生 校園之經驗與學生發展。同時,教育主管機關更該發揮主管機關合憲性、合法性的監 督,以積極捍衛、維護學生之權利(益) 之正常行使,不讓學校不法、不當的侵害。 五、學生申訴制度實施已經歷十年的光景,為師範校院中學生事務一般性業務, 從校園的訪談資料顯現,並未被學校重視;相關學生事務人員,普遍專業知能不足, 進而造成申訴制度運作過程中,缺乏客觀、公平、公正、超然、獨立與程序正義等等 之現象。 六、就師範校院學生申訴案之提出與受理決議之分析、統計發現,其種類有:大 過、小過、學業成績不及格、操行不及格,其性質為行政措施、事件及處分等,非僅 一般規定「處分」之性質;從八十五至九十二學年度的申訴案統計,僅為總計二十八 件,有三所學校無申訴案件,其通過率僅為合計27%左右,符合師範校院學生的特性 及校風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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