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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客家族群文化權利之研究
    (2007) 陳建榮
    台灣客家族群由於客語使用偏低,傳承客家文化產生危機,甚至可能危害族群的存續。然而,當前國家並沒有制訂任何法律,來保障並解決客家族群所面對的這些問題。客家族群與原住民族同屬國內的少數族群,而原住民族權利已受國家法律的保障,但客家族群的族群權利,卻仍未有相關的保障。由於,客家族群與原住民族的族群特質不同,不能直接將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律用來保障客家族群。因此,對於客家族群權利的保障,本論文認為國際人權範疇的文化權利,最能符合客家族群解決上述問題的權利主張。 在國際人權文獻內,文化權利是與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權利並列,這些權利之間具有不可分性,同時要求各國必須負起履行保障文化權利的責任。由於文化權利內容具有個人面向與集體面向,是故,文化權利也成為各國境內少數族群爭取集體權利的重要主張。少數族群及其成員為了能夠實踐文化權利,文化認同權利的主張最為關鍵,亦即,唯有能先具有文化認同權利,其他文化權利才能真正落實。這項文化認同權利,對於解決台灣客家族群所面臨的種種問題,提供權利保障與族群發展的重要依據。 本論文認為台灣客家族群的文化權利,可就三個層面來加以分析,首先,在「個人文化權利」上,客家族群成員在文化認同上,無論是「隱形」或「現形」,或「多元認同」,都是個人選擇的自由,而選擇結果,無論是族內或族外成員,都必須加以尊重;其次,在「集體文化權利」上,客家族群則可以要求國家,賦予增強族群的特殊權利,進而能鞏固族內成員認同,與吸引族外成員認同。至於在權利的主張上,台灣客家族群可以要求三項權利,即客家事務自治權、客語權利法制化以及族群權益代表權,藉以提升族群的集體文化認同,除了有助於族群集體認同的凝聚外,同時要求國家必須傾聽客家族群的聲音,提升客家族群的地位,公平對待,合理保障,共同建構多元文化的社會。 最後,國家對於客家族群的「個人的文化權利」與「集體的文化權利」,負起應盡的責任,兼籌並顧的思考與規劃,將保障及維護其族群與文化的權利,明訂於憲法或法律內,具體化與法制化的規範,對於解決當前台灣客家族群所面臨客語流失、文化保存、族群認同的問題,才能具有實質的助益與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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