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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教育法在大專校院實施現況之研究—以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處理為範疇
    (2009) 柯今尉
    性別平等教育法在2004年6月23日完成立法,象徵我國性別教育的一大進步,尤其關於校園性騷擾防治,更使我國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需由常設之專業處理機關及法制化之標準處理程序,有了清楚明確的依據。但由於學校承辦人員對於法令規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導致實務運作上遇到困難。 另外由於學校場域的特殊性,同時適用我國目前規範性騷擾防治的三種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使得學校在處理性騷擾事件時,除了必須面對上述性別平等教育法的問題之外,更要判斷何種事件需依何種法律處理,增添處理困難。 研究者以文獻探討、法令分析、深入訪談等方式,深入研究現行法令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程序之規定,並透過訪談調查專業人才及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人員,了解實務上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所遭遇之困難,並提出下列改善建議: 一、 學校落實通報系統,教育主管機關並應透過評鑑訪視督導學校落實。 二、強化人員知能,包括行政人員處理事件知能及教師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敏感度。 三、教師懲處多元化,除了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解聘、停聘、不續聘外,學校可訂定其他懲處方式。 四、學校對於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所需人力、經費等,應提供足夠支援。 五、調查專業人員相關制度應朝兼採研習時數方式辦理、建立見習制度以及淘汰制度等方向予以變革。 六、調查小組成員宜有部分男性。 本研究同時綜合受訪者建議、教育部函示、研究者本身過去實務經驗,針對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之相關規定需要修正或補充之處,提出具體修法建議。 希望透過本研究,能協助大專校院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人員熟稔處理事件過程中應知悉之法規,確實依法處理,以維護當事人權益;並透過研究結果,提供教育主管機關、學校處理校園性騷擾事件改善意見及未來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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