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owsing by Author "李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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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北部三所大學性別平等事件之對質權研究-以99學年度至107學年度為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21-09-??) 廖英瑾; 李彥慧; 林安邦; Ying-Jin Liao, Yen-Hui Lee, An-Pan Lin本研究旨在探究高等教育機構調查處理校園性別平事等件時,行使對質權之情形並分析其内涵。刑事被告享有對於不利證人的對質權係為確保在訴訟上的公平審判,為世界各國及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所採,而屬於憲法層次的基本權利。然而,目前規範校園性別平等事件對質權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規,原則上禁止雙方當事人於權力不對等情況下的行為人主張對質權,與刑事訴訟程序有所不同。為此,本文首先探究校園性別平等事件的特殊性質,與一般刑事案件不同之處,何以在立法上有區別對待。再者,本研究探討目前高等教育的校園性別平等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避免對質的原因,並進一步評析其優缺點,並對於校園性別平等事件的對質權提出相關建議。Item 學校管教與正當法律程序(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 2005-10-??) 李彥慧; Lee, Yan-hueiItem 學生民主參與和法治理念向下扎根之研究-從國小教師班級經營的角度出發(2011) 李彥慧; Yen Hui Lee本文旨在從教師班級經營的角度出發,探討國小教師在學生參與班級事務的範圍、班級組織的組成、班級管理的方式、規範制度的建立、紛爭處理的原則及教師輔導的介入等面向,若能注入民主參與及法治理念的概念,則在國小班級的小型學校社會生活中對於學生在民主法治學習的影響,以建構符合民主和法治理念的可行模式,並進一步將建構出的模式運用於校園,俾達到學生民主參與和法治理念向下扎根之目標。 本研究採用質性研究方法,以台北地區兩所國小高年級各一班的教師及學生為研究對象,以班級實地觀察、深度訪談、非正式訪談、座談等方法進行文件資料蒐集;並透過三角檢証、同儕檢核、撰寫訪談手札等方式,確保研究的信實度。在經過發現問題、尋找問題、解答疑惑等繁複的研究歷程後,發現學生在「教師中心」或「學生中心」的班級經營模示,在民主參與和法治理念的學習成效有顯著不同。 本研究結論如下: 一、「學生中心」的班級經營模式,學生在「民主參與」方面,學習到正確的民主認知、負責的態度、自由表達意見、發展自治自律等能力。 二、「學生中心」的班級經營模式,學生在「法治理念」方面,形成提升規範價值認知發展、養成守法負責態度、認識自身權利義務等意識。 三、國小教師透過班級經營,輔導學生民主參與和法治學習時,所扮演的角色和引導介入的方式-從教育診斷、發現問題來切入。 四、教師在班級經營中進行民主法治課程及活動的可能方式-從開放班級事務的討論開始。 五、學生參與班級公共治理和訂定共同生活規範的可能方式-從健全班級組織及規約起步。 最後,綜合上述研究結果,提出在國小實施民主法治理念的建議,以提供教育行政機關,學校相關人員及未來後續研究之參考。Item 從現代法治教育理念探討學生法庭之意義及其功能(2005) 李彥慧本研究以現代法治教育理念為基礎,從學生權利出發,藉由憲法基本理論及學生自治內涵之探討,以實現法治國原則中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權力分立、程序正義、依法行政、比例原則等現代法治理念。其次,融入現代公民教育理念,以鼓勵學生參與學習、服務學習及提昇學生發展的角度,協助學生全人化的發展。進而以公民社會理念之精神,參與公共事務的學習、建立正確公民意識,明辨權利義務觀念、強化公民責任,以建構公民社會。其後為使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乃蒐集現行各大學校院學生法庭制度之現況,進行分析檢討,並輔以學生法庭實際發生之案例加以分析論述,以探討學生法庭之意義及其應發揮之功能。最後,結合現代法治教育與公民教育理念,以建構學生法庭理想之設置標準與功能,並草擬學生法庭設置辦法,俾提供各校成立學生法庭,培養學生法治觀念及提昇自治能力之參考。 本研究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介紹本研究動機,並提出問題、研究目的、研究方法與範圍,以及研究架構與步驟。第二章由現代法治教育理念及公民社會建構之意涵探討法治國原則之實現、公民教育理念之融入等觀點。第三章探討大學自治、學生權利及學生自治與學生法庭間之互動關係。第四章舉出某校發生之真實案例,以探討學生法庭制度之實際運作缺失,並蒐集國內各大學校院學生法庭設置現況,就學生法庭之組織架構、管轄權、程序及實體規範、經費來源及其與學校之關聯性等制度進行分析檢討。第五章將現代法治教育理念融入學生法庭,以探討學生法庭應有之設置標準及應發揮之功能。第六章綜合本研究論述,並彙集成研究結論,提出建議。最後試擬出學生法庭設置辦法草案,俾對現行學生自治組織之司法制度提出具體的建議,供有意建構學生法庭制度之學校參考。Item 由學生自治論學生法庭之建制與功能(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2004-06-??) 李彥慧我國大學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賦予各大學應保障並輔導學生成立自治團體之義務,亦使學生取得法律保障的大學自治行政參與權。由於目前我國大學校院學生自治組織架構多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制度,其中屬行政權之學生會、立法權之學生議會已廣為各校成立,但屬司法權之學生法庭,較不受重視。 本文即由憲法基本理論及學生自治內涵之探討,以及程序正義之觀點,維護程序人權在學生法庭之實現;並從學生事務發展理論中的道德發展論,以提昇學生道德層次的發展觀點,肯認學生法庭之重要功能與權限;最後並以台大學生法庭之規範及實際發生案例分析論述,探討學生法庭的功能及其發展方向,以提供日後各校成立學生法庭,培養學生法治觀念及自治能力之參考。